徐自強案
徐自強案,徐自強為中華民國84年(1995年)黃春樹命案的被告之一。黃春樹命案兩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三審定讞後,一改過去自白,改稱說為延後槍決的執行,以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謊稱徐自強為共犯。
2012年5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宣判,認定徐自強擄人勒贖,判處無期徒刑。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年。
歷經21年訴訟,8次判處死刑、2次無期徒刑、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2016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宣判徐自強無罪定讞,並解除限制住居[1]。
目錄
案發過程
1995年9月1日,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遭到綁架勒贖,並遭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
1995年9月2日凌晨,黃春樹父親黃健雲接獲不明來電,要求以七千萬贖回長子黃春樹。
1995年9月18日,黃健雲依歹徒指示要付贖金,但是由於案發後再也沒有接獲兒子的訊息,在心生疑慮下,並未按照歹徒指示丟錢,而歹徒也未出現。
1995年9月25日,第二次取贖,嫌犯黃春棋落網。
1995年9月26日,凌晨四點,警方訊問黃春棋,過程中,黃春棋供出「阿強」(徐自強)、「大胖」(陳憶隆)及「阿宏」(真實姓名不詳)
1995年9月27日,黃春棋於檢察官偵訊時表示,希望可以有律師在場,因為「受不了警方刑求」。
1995年9月28日,警方經黃春棋親友比對勒贖錄音後,確認黃春棋涉入本案。警方在黃春棋的指引下尋獲黃春樹屍體,宣佈破案。
1995年10月22日,嫌犯陳憶隆於雲林釣魚場被警方逮捕,陳憶隆供出第四名共犯黃銘泉。
1995年11月17日,士林地檢署依照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徐自強,陳憶隆,黃春棋和黃銘泉。
1995年12月16日,黃銘泉於泰國遭仇家殺害。
訴訟過程
釋憲前
1996年5月16日,陳憶隆、黃春棋二人一審判決死刑。
1996年6月24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徐自強自述投案理由:因陳憶隆、黃春棋二人一審判決死刑確定,怕死無對證,再者,徐自強認為:「既然沒做,就不該被冤枉一輩子。」 然而徐自強自此一路被判處死刑(依據2002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刑法348條規定,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屬於唯一死刑之罪)
1997年-1999年,台灣高等法院四度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但四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1999年11月16日,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
案情概述
房屋仲介商黃春樹遭到綁架勒贖,最後被撕票,嫌犯黃春棋落網,並供出陳憶隆、黃銘泉、徐自強,黃銘泉後來在泰國被暗殺,其他三人被判死刑,但是對於徐自強是否涉案,仍有許多疑點。徐自強主張同案被告遭刑求、共同正犯之自白不能成為唯一證據,經律師聲請釋憲、檢察總長5度提起非常上訴成功而獲再審機會,並於2015年9月1號,更九審判決無罪。
參考文獻
- ↑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 9度判死 徐自強纏訟21年今無罪定讞. www.appledaily.com.tw. 蘋果日報. 2016-10-13 [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