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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於 2019年9月27日 (五) 20:58 由 He02632387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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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典


拜占廷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為了鞏固帝國的內部統治,任命10人組成的委員會(以後又組成16人委員會),系統編纂羅馬帝國的法律。《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名《法學階梯》,於533年底完成。共分4卷,卷下分目,輯納了歷代法學家的論文,簡要闡明法學原理,是學習羅馬法學原理的簡要教材。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為主席,11名博學、有名望的法學家和從別留托斯、君士坦丁法律學校選出的5名教授為委員,共同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著作,分門別類加以搜集、整理並進行摘錄,共花費3年時間編成了《學說匯集》,又名《查士丁尼學說彙編》,於533年底頒布施行。


此外,565年法學家又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編完後陸續頒布的168條新敕令彙編成集,稱為《查士丁尼新律》。其主要內容屬於行政法規,也有關於遺產繼承制度方面的規範。

以上4個部分,在12世紀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於《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編成,並且是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為這部民法大全的代稱。《查士丁尼法典》這一重要法律文獻雖然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以後編纂的,但在編纂過程中曾根據當時情況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說來它能夠反映出羅馬帝國全盛時期的羅馬法,即「古典時代」的全貌。[1]

查士丁尼法典 ‎(現代)


全部編纂工作從西元528年開始,到西元534年告竣,歷時6年。法典包括兩個綜合部類,一類是由政府頒布的各種法令,稱為成文法;另一類是著名法學家對法令的論述和闡釋。委員會收集了自哈德良以來歷代皇帝所頒布的法令,刪除過時和相互矛盾部分,於529年編成《查士丁尼法典》共10卷。533年編成《法學彙纂》,共50卷,收集了歷代法學家的論文。同年又頒布《法理概要》,或稱《法學家指南》,簡要闡明法學原理,作為學習羅馬法的教材。在法典編纂工作完成以後,查士丁尼又陸續頒布了168條敕令。這些敕令,當時未被列入法典,到了西元565年也被編輯成集,稱為《新法典》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補充。查士丁尼時代匯集整理的全部羅馬法律文獻,統稱《羅馬民法匯編》。這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系統完全的法典。它確定了統一的無限私有制概念,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是有關羅馬帝國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關個人利益的法律。」私法基本上分人、物、對物權、對人權(即債、契約等)以及民事訴訟等五個部分,體現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換本質的法律關係問題。恩格斯稱羅馬法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其所具有的意義大大超出了上古和中世紀社會的範圍。從十二世紀起,西歐重新恢復對羅馬法的研究,《羅馬民法匯編》成為各國研究和制定法律的基礎。其中的公法對後世無多大影響,而私法則對近代歐洲各資產階級國家的立法起了重大的作用。

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目的,是為了鞏固帝國的統治。法典中滲透君主專制的思想,極力歌頌君權,認為「沒有任何東西再比皇帝陛下更高貴和更神聖」,「只有他(皇帝)一個人能夙興夜寐,為人民的幸福着想」,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的效力,,誰反對皇帝就要遭到法律的懲治。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君權同神權結合起來,第一個提出君權神授的思想,宣傳皇帝直接得到「天惠」來統治人民,使君權神聖化。《查士丁尼法典》明確宣布皇權無限,維護教會利益,鞏固奴隸主的統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應安分守法」,否則,要依法給予嚴厲制裁;法典還特彆強調奴隸必須聽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許有任何反抗,據此可見,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試圖通過法律規範的系統化,達到鞏固皇權的目的,並運用這個法典來為其挽救奴隸制的統治服務。


《查士丁尼法典》雖然保留了奴隸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賣為奴隸以補償自己對他人冒犯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婦女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典強調了基督教的思想統治,確立了君權神授的原則,並詳細規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個方面,強調了對異教徒的強行改信基督教和鎮壓的政策,甚至規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規模和生活規則,強化了對隸農的統治;法典也用許多條文嚴格規定了奴隸與隸農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他的主人,對不服從者處以重罰乃至死刑,只是由於隸農的反抗鬥爭才不得不寫上釋放奴隸的條文。為了鞏固奴隸主對奴隸和隸農的統治,阻止在帝國內部已經孕育的封建因素的發展,法典一再強調奴隸和隸農的依附地位,他們必須服從主人,「都應該服從自己的命運」,不得有任何反抗。由於拜占廷的奴隸制度正在發生變化,使用奴隸勞動已不再能獲得厚利,《新法典》不得不規定允許釋放奴隸,隸農則仍須固着在土地上,以保證大地主有充足勞動力。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順序排列敕令的摘錄,上面標出頒布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尾註明日期。《查士丁尼法典》頒布後,又陸續頒布了《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彙編》和《查士丁尼新律》3部分,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續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