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為上海市衛生局管理的行政機構。機關行政編制為80名。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將藥品、醫療器械等技術評審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以及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藥品、醫療器械、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
(二)依法行使本市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行使本市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食品流通環節和消費環節(包括餐飲業、食堂等)以及保健食品(包括化妝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的監管。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市衛生局委託,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
(三)負責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四)負責新藥、仿製藥品、中藥保護品種、藥用包裝材料和保健食品的初審;組織實施非處方藥制度;審查批准醫療機構製劑的配製和使用;負責依申請出具出口藥品證明;負責本市使用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再評價;審批藥品、保健食品廣告。
(五)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準;審批二類醫療器械產品的註冊;負責本市使用的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和再評價;審批醫療器械廣告。
(六)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及醫療單位製劑生產等質量管理規範及認證制度,依法組織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範的認證;核發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製劑許可證。
(七)負責臨床研究基地的初審;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和臨床研究試驗管理規範;負責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檢驗機構;對醫療器械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資格認定,涉及計量認證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及特種器械。
(九)監督檢驗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發布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公報;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及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負責執業藥師的註冊登記,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搜狐,2018-01-11
-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