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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一个专有名词术语。 | '''行政裁决'''是一个专有名词术语。 |
於 2024年6月17日 (一) 07:56 的最新修訂
行政裁決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行政裁決的特點
行政裁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特點,有利於促成矛盾糾紛的快速解決,發揮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
行政裁決事項的範圍
行政裁決的受理範圍是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採購活動爭議等方面,合同糾紛等一般民事爭議不屬於行政裁決的受理範圍。
主要包括: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礦區範圍爭議調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草原權屬爭議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處理、政府採購投訴處理、對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的裁決、水事糾紛處理、違反河道管理條例經濟損失處理、移民安置糾紛調處、地區之間防汛抗洪水事糾紛處理、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專利使用權糾紛處理、計量糾紛仲裁檢定等。
行政裁決的基本程序
行政裁決程序一般包括:申請、受理、迴避、證據、調解、審理、執行、期間、送達等,行政機關遵循平等、規範、簡便、高效的原則,便於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建立行政裁決告知制度
1、對於能夠通過行政裁決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應當向當事人提供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糾紛的建議,引導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當的方式。
2、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矛盾糾紛時,對於調解不成的有關土地、林地等糾紛的案件,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糾紛。
3、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對於能夠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糾紛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裁決渠道供當事人選擇。
治安調解與行政裁決的區別
1、對象不同: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治安調解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
2、效力不同: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在裁決生效後應當履行,治安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3、救濟不同:行政裁決是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治安調解當事人不服的,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方式來救濟。
參考文獻
- ↑ 中華漢字:人類發展史上空前絕後的文明瑰寶!,搜狐,2019-07-20
- ↑ 傳統薈萃 | 甲骨文,搜狐,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