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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如超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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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靳如超爆炸案'''<br><img src="http://news.bbc.co.uk/olmedia/1240000/images/_1244945_shijazhuang.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1240000/newsid_1244900/1244945.stm 圖片來自bbc]</small> |} '''靳如超爆炸案''',又称'''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指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河北省|河北]][[石家庄市|石家庄]]的一起恶性[[爆炸]]刑事案件,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前靳如超还在[[云南]]谋杀1人。事后主犯'''靳如超'''被[[广西]]警方捉获,同年因犯有[[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 == 案发经过 == 靳如超一直对其邻居、继母、前妻及亲属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00年5月,靳如超到[[河北省]][[鹿泉市]]北白砂村找王玉顺、郝凤琴购买炸药,因炸药威力不够未购买。同年,靳如超到[[鹿泉市]]石井乡石井村第一采石厂,向胡晓洪购买纸质火[[雷管]]50枚、纸药捻20余根。 2001年3月9日,靳如超在[[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岩蜂洞村韦志花家中,因婚姻问题与韦志花发生争执,遂用柴刀向韦志花头部连砍数刀,造成韦颅脑开放性损伤、脑组织破碎死亡。 2001年3月12日下午,靳如超到[[鹿泉区|鹿泉市]]北白砂村郝凤琴家,同王玉顺、郝凤琴商定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购买炸药。次日靳如超再次找到王玉顺、郝凤琴,以40元人民币购买25公斤炸药,并做了爆炸试验。3月14日靳如超第三次到王玉顺、郝凤琴非法制造炸药的废弃水泥厂,以950元购买炸药575公斤,并分装成14袋。 2001年3月16日凌晨,靳如超乘车到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旁,将事先存放于此处的4袋炸药(100公斤),分别放于三单元的二、四层平台处。后又乘车将存放在棉三宿舍花池边的炸药,分两次运至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的门口两侧。靳如超分别在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一层楼梯旁、2单元一层楼道南墙下、2单元西侧一楼窗户下,各摞放两袋炸药(每袋50公斤),在15号楼西墙外侧下放置一袋炸药(25公斤),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分别在炸药上扎洞插入引爆装置。按16号楼1单元、2单元、2单元门口西侧、15号楼西墙外侧的顺序依次将引爆装置点燃。之后,又乘车依次到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民进街12号院,用同样的方法,将事先放好的炸药一一引爆后,逃离现场。凌晨4时16分,育才街棉三宿舍16号楼发生爆炸,致使16号楼整体坍塌;4时30分,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发生爆炸,致使该楼3单元坍塌;4时45分,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发生爆炸,致使该楼1单元坍塌;5时,民进街12号院发生爆炸,致使该院部分房屋倒塌。共造成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 == 侦查审理经过 == 2001年3月16日,[[中国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在全国[[通缉]]靳如超。 3月22日晚,[[北海监狱]]职工陈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途经福成至[[北海公路]]时,一名年约40多岁的男子突然从路边树林走出来拦车,要求搭车。陈某与其交谈时,发现此人听力有障碍,且要求将车停在阴暗处,形迹可疑。陈某怀疑并赶往高德公安边防派出所报案。[[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永辉即带领刑侦人员赶赴高德镇开展排查,并陆续调集大批警力到现场进行搜捕。现场附近的两个杂货店店主反映,确有一名可疑男子购买了香烟饮料。民警进行检验,提取相关指纹。发现该指纹有15个特征与公安部在网上公布的靳如超指纹相同,认定为同一指纹。根据这一情况,北海市公安局局长黎尚军马上调集各警种,各分局警力在嫌疑男子出现的地方及周围进行大规模地毯式搜查,同时调集警力对所有公路、铁路、水路、航空港严密设卡布防,严防犯罪嫌疑人逃出北海。 3月23日凌晨4点20分,广西公安厅厅长陆炳华接到案情报告,立即偕同副厅长徐升率领有关人员赶到北海,成立了统一搜捕前线指挥部,同时电告全区各地公安机关,进行地毯式的搜索。上午7时30分,警方接到报告:有一名与靳如超特征相似的可疑人员往[[军屯水库]]<ref>[http://www.bjxyka88.com/zt/xczjc/1820879.shtml 军屯水库],bjxyka88</ref> 方向逃窜,民警立即追截,民众参与追捕过程。在团江小学附近,6名追捕民警发现正在逃走的靳如超。靳如超发现追捕民警,丢弃随身携带的炸药、雷管及导火线往军屯水库跑去,最终终在已干涸的库底被抓获,并声称:“你们不用查了,我就是你们要抓的人。”此时,“3-16”特大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靳如超在广西[[北海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 案件相关人 == '''靳如超''',主犯,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时年41岁,原籍[[江苏省]][[宿迁县]]。8歲時患上[[中耳炎]]導致聽力障礙。1989年6月9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8月19日减刑释放。 王玉顺,男,48岁,[[河北省]][[鹿泉区|鹿泉市]]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炸药]]。 郝凤琴,女,46岁,[[河北省]][[鹿泉区|鹿泉市]]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炸药。 胡晓洪,男,37岁,[[重庆市]][[垫江县]]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雷管和导火线。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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