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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1.itc.cn/q_70/images01/20220624/ee27478f83a64a01a271af1f9c7b6e95.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60558043_428687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成立于1983年,是由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ref>[https://www.sohu.com/a/533840124_120568649 国家关于书法教育的政策,你知道多少?],搜狐,2022-03-30</ref>家和书法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者组成的全省性专业组织,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主要任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文艺路线,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国书法艺术传统,在普及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书法艺术水平,关心和支持国内的群众性书法活动,开展对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开展理论学术研究;举办书法展览,组织书法作品的创作与评选;主办《辽宁书法报》;开展书法教育,推动书法普及;配合党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活动开展专题活动;维护书法艺术家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广泛团结全省的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不断发展和壮大书法事业,切实作好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以及书法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和各国书法界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同行的友好[[合作]],广泛建立国际联系,为发展和促进中国书法艺术,为世界文化和世界和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建设宗旨==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231153473_100102324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三个方面下功夫],搜狐,2018-05-10</ref>、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广泛团结辽宁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由辽宁省书法家及书法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辽宁书法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广泛团结辽宁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在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本会的专业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继承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多样化。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组织评奖活动,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工作,大力繁荣书法创作。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会员的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各市书法家协会和省直书法团体或[[组织]]及驻辽部队等均为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书法艺术的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书法工作者,拥护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会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有维护本会权益、缴纳会费,为[[公益]]事业做贡献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和国家宪法,对因有违章、违法行为和违犯法律、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会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表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确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提出,报省文联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列文联机关编制,由省文联党组负责管理。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等方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职责是在省文联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人选,以各团体会员组织为前提,如理事本人因工作变动或特殊问题不再担任理事时,其所在单位可推荐他人替补,报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在[[特殊]]情况下,可推举少数理事和主席团成员,交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其它合法收入。本会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视频== ===<center>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李洋专访</center> <center>{{#iDisplay:d3323r7jge8|560|390|qq}}</center> <center>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胡崇炜新春祝福</center> <center>{{#iDisplay:u3320g5gmjm|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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