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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竞争原则'''<br><img src="https://ts1.cn.mm.bing.net/th/id/R-C.771afd6f00fcdbcf05659184f5e38c80?rik=eEiWp%2b34893LMg&riu=http%3a%2f%2fa.shenkexin.com%2fdata%2ffile%2f20190514%2f20190514155651-3797.jpg&ehk=SuulWkW6Y4%2fW%2fqC1ytPXDngsUs3zF5GGUk18bzwEhdQ%3d&risl=&pid=ImgRaw&r=0 " width="280"></center><small> 圖片來自知乎</small> |} '''竞争的一般准则''' 1.一般准则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就是竞争的一般准则。它包括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遵守的商业道德两个方面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源于民法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法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竞争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因此,民法中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准则除了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进一步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由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存在于市场交易中,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规定。 2.一般准则的适用 如果仅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尚不能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第2条第1款只规定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的一般准则。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必须看该行为是否满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必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该章规定的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没有疑问。问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中的“[[违反本法规定]]”是仅指违反该法第2章的规定,还是应当包括违反第2条第1款中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的一般准则的规定?由于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不过,按[[学术界]]的通说,“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包括违反第2条第1款中的一般准则。 第二,行为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从危害后果上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的“[[其他经营者]]”可以是特定的竞争对手,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对“[[合法权益]]”也应作较宽泛的理解。“合法权益”不仅包括[[知识产权]]和[[财产权]],也包括名誉权﹑公平权和经营权等。然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要求已经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只要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即可认定为[[损害合法权益]]?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不过,按学术界的观点,只要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类似于民事侵权行为。从根源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源于民事侵权行为,它曾经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的竞合,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行为必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从社会危害性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学术界的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秩序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即要求有正常的市场行为﹑合理的[[市场结构]]和良好的市场绩效。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这些要求恰好背道而驰,因此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此外,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除了要满足上述要件之外,还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考虑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该行为是否具有竞争的目的以及行为主体是否符合该法对经营者的要求等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某种行为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一般准则,还不能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该行为同时满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最终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表明,一般准则并不能单独适用,而必须同其他条款,特别是第2条第2款结合适用。 3.一般准则的作用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中的“违反本法规定”仅指违反该法第2章的规定,即该章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今天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受当时经济发展的限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该法中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远远不能覆盖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突破列举方式的局限性。于是,在法院的审判中开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准则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准则的采用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即可以把那些不能被该法第2章所包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违反一般准则的范围,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适用。尽管一般准则的适用还存在着局限性。 '''视频''' '''竞争的规则与目的是什么''' [https://haokan.baidu.com/v?pd=wisenatural&vid=9058411010639048998好看视频] ==参考文献== {{Reflist}}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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