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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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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离婚率</big>''' |- |<center><img src=https://p3.ssl.qhimgs1.com/t01c6e2d87383325c9d.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257595429_727380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big>离婚率<big>'''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离婚]]率=(年内离婚数/年平均总人口)×1000‰。 2015年6月10日,国家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 ==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离婚率 <ref>[https://news.so.com/ns?q=%e7%a6%bb%e5%a9%9a%e7%8e%87&src=onebox 离婚率的最新相关消息]</ref> 外文名 divorce rate 单位 千分率 公式 年内离婚数/年平均总人口 ==计算方法== 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人口学辞典》更明确切地指出:分子为"离婚对数"。 然而,这个看似简单明了的计算方法,却被国内的一些权威学者、统计部门及出版界所误读。其主要歧义在于"离婚数"究竟是"人数"还是"对数"。 以"离婚人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无疑使中国的离婚率增长了一倍,而除了少数社会学和人口学词典外,大多数社会学、人口学和婚姻家庭辞典都认同"离婚人数"的分子涵义,其中不乏由社会学界的权威学者领衔主编(如袁方,1989;王康,1987)。众多学者也都照搬和引用错误方法计算出的离婚率资料(储兆瑞,1994;刘炳福,1996;张敏杰,1997;罗萍,1999;徐舒等,2001;央宗,2002等),一些研究者在作地域比较时还因此得出中国大陆的离婚率高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台湾地区(如李荣时,1993;刘爽,2000),这往往会引起误解,即中国的离婚率虽低于欧美,但在亚洲已属最高之列。其实,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离婚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离婚率也是以年离婚人数作分子除以年平均人口,其由来可追寻至"民政部关于印发《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的函"(1988民综函第247号)。据该函记载,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婚姻管理司曾于1988年8月召开了由15名统计、法律、婚姻、人口专家参加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会,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部领导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计算,易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在进行离婚统计和对外宣传时,统一口径,暂采用如下计算方法:"在一定时期内或按所给的年份,每一千人中离婚的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表示方法是千分率。其计算公式为: 某年离婚率=(某年离婚次数/某年平均总人口数)×1000‰ 因为离婚次数是两个人组成一次,和分母不成比例,假如某年平均人口数都结婚再去离婚,则离婚次数为1/2人口总数,离婚率只有50%,固说明以次数定离婚率是有问题的,所以是离婚人数的对比。(根据次数算的离婚率需要在乘以二) ==离婚情况== '''总概况''' 2014年全国共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婚姻登记机构2236个,办理婚姻登记的处数6797处。全国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06.7万对。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302.0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7万对。粗结婚率为9.6‰。2014年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8.0%,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 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 ==參考來源== {{Reflist}} [[Category:揭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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