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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新界村屋僭建事件'''<br><img src="https://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12/04/1204152328231366-600x400.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epochtimes.com/b5/12/4/16/n3566796.htm 圖片來自epochtimes]</small> |} '''新界村屋僭建事件''',是2011年起的官民衝突事件,特區政府認為新界屋宇建至四五層屬於非法[[僭建]],時任[[香港發展局]]局長的[[林鄭月娥]]要求新界村屋業主自行申報[[僭建]]狀況,打算日後安排清拆。不過,[[新界原居民]]為保家園,[[公民抗命]]不申報,有激進村民更揚言「反英抗暴」。 2013年7月多間傳媒報道了[[石澳]]原來有相當於6個標準泳池大的大片官地,被霸佔起屋近30年,不法之徒變相賺取到的樓面市值可能高達30億元。其中由葉華明居住的700呎寮屋大破壞石澳保護區後變成6000呎大宅,然後向記者假冒他是[[石澳]]原居民逃避責任,市民指責政府故意漠視市區[[僭建]]問題而專門針對[[新界原居民]]。 === 基本法對新界原居民的保障 === 《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 爭議 == 居民認為原永業權土地上興建的樓宇,應當與「小型屋宇政策」下所興建的丁屋分開處理,並不應受到3層樓高限制的規範。 == 相關條目 == * [[新界原居民]] *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 [[大清律例]]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歷史 == === 土地擁有型態的轉變 === 香港土地擁有型態大致可分為兩大類——[[永業權]]([[Freehold (law)|Freehold]])和[[承租權]]([[Leasehold|Leasehold]])。[[清朝]]年間[[珠江三角洲]]一帶的[[土地契約]]多屬永賣契,契內註明“絕賣”、“永不回贖”等字樣,土地用途、樓宇高度一概沒有限制。[[英國]]接管新界之後先後通過了《1899年新界田土法庭法案》和《1900年官地收回條例》,授予政府可以收回新界土地、限制土地用途及將所有永業權契約改變為承租權的權力。這個改變導致1950年代以後新界土地政策的無窮爭拗。 === 小型屋宇政策 === 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推出「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ref>{{cite web|url=http://heungyeekuk.org/009b.pdf|title=認可鄉村名冊 新界鄉議局|deadurl=yes|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523205437/http://www.heungyeekuk.org/009b.pdf|archivedate=2012-05-23}}</ref>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軍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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