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3.145.37.219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同居(词语) 的原始碼
←
同居(词语)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FF100" align= center| '''<big>同居(词语)</big>''' |- |<center><img src=http://n.sinaimg.cn/transform/20141110/avxeafr4560640.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eladies.sina.com.cn/feel/xinli/2014-11-11/0715/doc-icczmvum9727985-p2.shtml 来自 新浪网的图片]</small> |} '''<big>同居(词语)</big>''',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同居 <ref>[https://baike.so.com/doc/173401-183203.html 同居]</ref> 外文名 cohabitation/bedandboard 相关记载 《易·睽》等 解释 共同居住 ==原因== 1、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漠。当事人不愿受婚姻关系约束,不愿承担义务,对双方关系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态度则是当事人的心理原因。 2、也有当事人抱着"试婚"的态度。 ==形式== 第一,事实婚姻形式。 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 第二,试婚形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第三,老年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知识延伸: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而又存在差异: (1)"三要件说",即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2)"四要件说",即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期间四个要件。(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 ==释义== '''共同居住''' 《易·睽》:"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 《南史·孝义传上·陈玄子》:" 义兴 陈玄子 四世同居,一百七口。" 唐 李白《长干行》之一:"同居 长干里 ,两小无嫌猜。" 阿英《灰色之家》八:"﹝政治犯﹞每调动到另一个房间里,就拚命的向同居的人宣传。" '''同住的人''' 《宋史·真宗纪三》:"有司请违法贩茶者许同居首告,帝谓以利败俗非国体,不许。" '''犹共处''' 《吕氏春秋·应同》:"勤者同居则薄矣。" 高诱 注:"同居于世。" 唐 张籍《征妇怨》诗:"妇人依倚子与夫,同居贫贱心亦舒。" 清 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墓志铭》:"其孟氏姑身脱围城,饥赢殆不可济。淑人抚摩痛疴,调剂食饮,诚求如育婴儿,卒得无恙。公(袁可立子袁枢)既殁,仍遵遗命,同居终身,且联婚媾焉。" 清 李渔 《闲情偶寄·声容·修容》:"至于非但不相类,不相似,而且相反之物,则断断勿使同居,同居必为难矣。" '''夫妻共同生活''' 《警世通言·范鳅儿双镜重圆》:" 吕公 将回文打发女壻起身,即令女儿相随,到 广州 任所同居。" 茅盾 《烟云》十四:"他和夫人的同居生活虽非古圣贤那么文雅,可绝不象'姓 朱 的'信上描绘得那么不堪。" 曹禺 《北京人》第三幕:"我们幼年结婚,意见不合,实难继续同居。" '''未婚而共居''' 老舍 《四世同堂》二十:"﹝他们俩﹞男的是个小军阀,女的是暂时与他同居的妓女。" 巴金 《寒夜》四:"他们中间只有同居关系,他们不曾正式结过婚。" 欧山 《柳暗花明》八一:" 陶华 跟 何娇 两人……租了 天官里 一家人家的后院子,同居起来了。" '''未分家之亲属''' 《汉书·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 颜师古 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 ==參考來源== {{Reflist}} [[Category:揭密生活]]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Template:Main other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Reflist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heck for unknown parameters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
同居(词语)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