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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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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勞動基準法''' </p> |- |<center><img src="https://www.airroc.org.tw/upload/20210112143628gle6g1.pn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airroc.org.tw/article_detail/21 圖片來自airroc] </small> |}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工法|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主|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紀年|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歷史==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6條。 :中華民國85年(1996年)12月27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 30-1、84-1、84-2 條條文。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098000號令修正公布第 3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5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 4、72 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62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1、30-1、56 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0-1、32、49、77、79、86 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第 54 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 75~79、80 條條文;增訂第 7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8、55、56、78、79、86條條文;增訂第 80-1 條條文;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421號令修正公布第4、30、79、86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11號令修正公布第5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31號令修正第44、46條條文;增訂第9-1、10-1、1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23、24、30-1、34、36~39、74、7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24、32、34、36~38、86條條文;增訂第32-1條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54、55、5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0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2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3、78條條文;增訂第17-1、6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61號令修正公布第80-1條條文 ==內容==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计八十六条。 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华民国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298124号令」訂定发布《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条。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 相關爭議 == === 罰則不足 ===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2011年發生[[宏達國際電子#員工與供應商|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引起輿論嘩然,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約3~5倍,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ref>{{cite news|author=廖千瑩|title=違反勞基法 擬提高罰責、公布負責人|url=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478886|accessdate=2014-10-22|newspaper=自由時報|date=2011-03-24}}</ref>,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 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 1990年代發生多起惡性倒閉事件,引發多起[[Template:臺灣社會運動/勞工運動|關廠抗爭]],也開始出現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討論,近年由於[[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榮電抗爭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事件相繼發生,修法之議再起,亦有許多立委提過各種修法版本,但由於債權優先度涉及金融單位導致[[金管會]]反對等理由<ref>{{cite news|author=王靖怡|title=勞工債權優抵押 金管會有意見|url=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4140364-1.aspx|accessdate=2014-10-22|newspaper=中央社|date=2014-04-14}}</ref>。目前修法結果,勞工債權雖然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 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民主進步黨(執政黨)的多數優勢下,不顧各方洶湧的反對聲,於[[中華民國|民國]]107年1月10日全部通過,有關反對修改勞基法的抗爭運動在各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民眾早前亦有佔領街頭等其他行動,包括立法院外的集會、記錄有人以臥軌(即是以躺在路軌上阻礙鐵路交通的方式),為求煞停政府的「過勞列車」<ref>{{Cite web |url=https://bkb.mpweekly.com/uncategorized/20180115-64216 |title=【台灣勞基法-現場觀察】記者在台北的一晚:年輕人臥鐵路 思辨行動與大台的連結 |work=明周文化 |access-date=2018-01-16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80116135858/https://bkb.mpweekly.com/uncategorized/20180115-64216 |date=2018-01-15 |archive-date=2018-01-16 |dead-url=yes }}</ref>。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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