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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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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p> |- |<center><img src="https://ws.csptc.gov.tw/001/Upload/6/relpic/9103/358/289afd7b-2ddb-477b-a0cd-89efdfb43e03.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csptc.gov.tw/ 圖片來自csptc] </small>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為[[中華民國]][[考試院]]的所屬[[部會]],成立於[[1996年臺灣|1996年]]6月1日,是考試院所屬二級機關,專責[[公務人員]]的保障和培訓業務。 保訓會獨立行使職權,統一受理各級公務人員提起的[[復審]]、再申訴、再審議等救濟。 == 組織 == ;組織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ref>[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606&Page=2809&Index=-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ref>規定,保訓會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置副主任委員2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置專任委員5人至7人,由[[考試院院長]]提請[[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任命之;兼任委員5人至7人,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委員任期,除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外,均為3年,任滿得連任。置主任秘書1人,為幕僚長。 :保訓會委員會議為合議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委員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均由委員會議依多數決決定。委員亦參與有關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政策、法規之審議事項。 :保訓會設有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培訓發展處、培訓評鑑處、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參事室。此外,為應國家文官培訓之需,所屬機關[[國家文官培訓所]]於民國88年7月26日成立,嗣於民國99年3月26日改制為[[國家文官學院]]及成立中區培訓中心,並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院長。 ===內部單位=== '''本會主任委員、政務副主任委員及常務副主任委員之主要學經歷等相關資料'''<br /> *[https://www.csptc.gov.tw/cp.aspx?n=289&s=601 '''主任委員'''] **[https://www.csptc.gov.tw/cp.aspx?n=289&s=609 '''政務副主任委員'''] **[https://www.csptc.gov.tw/cp.aspx?n=289&s=403 '''常務副主任委員'''] *保障處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培訓發展處 *培訓評鑑處 *秘書室 *主計室 *人事室 *政風室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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