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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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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9.itc.cn/images01/20210301/c3c1b19576014aa38dc35e2e924fe317.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53306535_206009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水泥协会'''于1987年2月25日在[[北京]]成立,现任会长乔龙德。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曾学敏。协会于1992年2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审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证件号码:社证字第0909号。 2019年7月24日,中国水泥协会拟组建“中国水泥协会智能[[制造]]专业委员会”。 ==发展历史== 中国水泥协会是我国4000多家水泥[[企业]],年产量16多亿吨水泥的水泥行业的代表。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政策,行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办理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审查工作。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组织和协调研发水泥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导入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努力扩大水泥消费市场,拓展行业发展[[空间]]。我国加入WTO后,协会应对水泥行业面对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国际交流,内引外联,开拓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为实现水泥强国而做出贡献。 2019年7月24日,为加快我国水泥[[行业]]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运用新技术、新装备、[[大数据]]<ref>[https://www.sohu.com/a/235315664_100065429 什么是大数据,一张图带你看懂大数据] ,搜狐,2018-06-12</ref>以及云计算等模式,推进水泥行业智能制造协同发展,实现水泥生产智能化,中国水泥协会拟组建“中国水泥协会智能制造专业委员会”。 ==组织机构== 中国水泥协会常设机构有秘书处、[[企业]]工作部、人才培训部、信息工作部、技术咨询部,此外,立窑、新型干法窑、钢渣水泥、特种水泥四个分会均为民政部批准的机构。 ==业务范围== 中国水泥协会是由我国水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成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连接政府和企业,为行业、企业和政府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2.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3. 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和本行业同其他行业的联系。 4. 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5. 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6. 加强与国外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 7.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资料]]。 8. 指导和支持各地区协会开展[[工作]],并组织交流其他工作经验。 9. 管理直属单位的有关事务。 10. 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泥协会(China Cement Association缩写C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水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设计]]、建设、流通及教育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ref>[https://china.findlaw.cn/zs_1219071.html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f>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 (四)为会员或其它行业、单位提供本行业信息咨询;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就专题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 (五)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六)代表我国水泥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水泥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会员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资料]],开办协会网站,为行业提高及时咨询,反映会员单位动态。 (八)指导和支持各地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并组织交流其工作经验。 (九) [[组织]]、举办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以及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区中心城市的水泥协会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中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又不作说明,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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