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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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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8.itc.cn/q_70/images03/20210531/d384626b4b60438f89d71b0230e26b7c.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69575646_121106875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在河北省的纪律检查机关。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纪委,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在河北省的纪律检查机关,具有维护党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职能<ref>[https://gov.sohu.com/a/588573972_120932803 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搜狐,2022-09-28</ref>,实行书记负责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纪委书记:刘昌林 ==机构简介==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共河北省第八次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中共河北省委员会相同,每一届为五年。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批准。中共河北省委常委陈超英同志任省纪委书记。 据《河北日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批准:刘爽同志任河北省委委员、常委和省纪委书记。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工作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ref>[https://www.sohu.com/a/335132314_99958173 成为一名党员的标准是什么?],搜狐,2019-08-20</ref>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二) 举报渠道 来信举报。来信请寄:[[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5号河北省纪委信访室。 群众来访。来访接待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友谊南大街185号省信访局228室。 网络举报。登录“中共河北省纪委 河北省监察委员会 举报网站 ” ,即可进行举报。 (三)办理程序 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筛选排查。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进行分析筛选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逐级报批。 (2)转办。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处理。 (3)交办督办。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4)移送。对属于本级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根据领导批示,移送本级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5)直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举报件或反映的部分问题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6)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案件查办===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检查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复查复核===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纪检申诉===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行政复议=== (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条件: (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7)其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未受理同一申请或起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可以一并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将有关情况报监察厅领导;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监察厅受理范围的,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三)指定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室主任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审理。 (四)制作并送达答复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五)接收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案件审理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第三人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六)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案件审理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审查内容:合法性、适当性。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等。 (七)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八)草拟、报批和印发相关文书。草拟案件审理报告或处理意见[[报告]],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审结的,经监察厅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组织机构== ===河北省纪委监察委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省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负责档案管理、保密和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组织部==== 负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等。 ====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省纪委监委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 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 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述、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 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负责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等。 ====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 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九至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信息技术保障室==== 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省纪委监委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为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业务提供信息技术保障等。 ====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省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市(厅)级(含定州、[[辛集市]])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 负责省纪委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及派驻机构党群工作。 ==直属单位== 河北省纪检监察工作保障中心:负责省纪委监委留置场所的[[管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和休息,协调提供医疗保障,负责涉案财物(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现金等能存入专用账户的财物除外)保管,为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服务保障,承办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派驻机构== 一、派驻省直部门纪检监察组及职责简介 (一)机构名称 1.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2.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3.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4.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5.省纪委监委驻省委政法委员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6.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7.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8.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9.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10.省纪委监委驻省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组 11.省纪委监委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纪检监察组 12.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 13.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 14.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 15.省纪委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16.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组 17.省纪委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 18.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 19.省纪委监委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 20.省纪委监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21.省纪委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 22.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23.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 24.省纪委监委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 25.省纪委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26.省纪委监委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纪检监察组 27.省纪委监委驻省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 28.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 29.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30.省纪委监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31.省纪委监委驻省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32.省纪委监委驻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纪检监察组 33.省纪委监委驻省社会科学院纪检监察组 34.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35.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36.省纪委监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37.省纪委监委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二)职责简介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省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省委管理的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以省纪委监委名义实施。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辖后,移交相关地方纪委监委调查或者与相关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9.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派驻省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及职责简介 (一)机构名称 1.省纪委监委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2.省纪委监委驻河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检监察组 3.省纪委监委驻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二)职责简介 1.监督促进驻在企业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省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企业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驻在企业其他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企业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企业]]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驻在企业党委做好本系统巡察工作,但不承担驻在企业党委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驻在企业负责开展巡察日常工作的部门,要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 5.推动驻在企业开展廉洁教育;依法对驻在企业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驻在企业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企业非省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重点调查驻在企业党委管理人员和企业总部机关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以省纪委监委名义实施。派驻机构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辖后,移交相关市县纪委监委调查或者与相关市县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受理驻在企业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查办的驻在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企业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会同驻在企业党委负责驻在企业纪检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9.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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