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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賢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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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胡宗賢炸彈案'''<br><img src="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16/01/27/php7Lqx4q.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86472 圖片來自ltn]</small> |} '''胡宗賢炸彈案''',又稱'''高鐵炸彈案'''或'''行李炸彈案''',是2013年由律師胡宗賢主謀,協同朱亞東犯下的一宗[[臺灣]]刑事案件。 4月12日上午9時許,[[臺灣高鐵]]第616次北上列車車廂女廁所內,發現兩個疑似爆裂物的行李箱;同日中午,[[立法委員]][[盧嘉辰]]土城服務處又發現另兩個裝有[[汽油]]、[[氰化鈉]]等物的行李箱,當時正逢[[山西]][[解州關帝廟]][[關帝君]]來臺祈福活動,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 [[臺灣警察|臺灣警方]]發現已經前往[[中國大陸]]的胡宗賢、朱亞東二人涉嫌重大,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機制,由[[人民警察|大陸警方]]在[[廣東省]][[中山市]]逮捕[[胡宗賢]]、[[朱亞東]]二人,當時胡宗賢正與兩名[[應召女郎]]「[[三人性行为|雙飛]]」[[性交易]]。二人隨即被移交[[中華民國政府]]並且[[起訴]]。 2014年1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宣判時胡宗賢堅不認罪,4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時,一改原審不認罪態度,胡宗賢表示全部認罪自白,但主張應以[[殺人未遂]]一罪論處。2016年1月27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ref>[https://tps.judicial.gov.tw/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judicial</ref> 依殺人未遂罪,維持更一審判決分別判胡宗賢和朱亞東各[[有期徒刑]]20年、10年6月,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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