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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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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禁止[[联邦国会]]或任何一州根据[[公民]][[纳税]]与否来限制其[[选举权]]。修正案由联邦国会于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3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生效。 美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的出现,主要是针对[[美国南部|南方各州]]的[[人头税]]。[[美国重建时期|重建时期]]结束后,南方各州为了避免获得解放的[[非裔美国人|黑人男性]]投票,制订了相应的人头税法律,规定未缴清人头税的公民无投票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在1937年的布里德洛夫诉苏特里斯案|Breedlove v. Suttles302|277|1937中判决,各州要求缴纳人头税方可参加州选举的法律并不[[违宪]]。等到修正案通过时,仍然有5个州保有人头税:[[弗吉尼亚州]]、[[阿拉巴马州]]、[[德克萨斯州]]、[[阿肯色州]]和[[密西西比州]]。修正案明确规定,无论是在联邦还是其他选举中,都不得因人头税问题而限制公民投票权;不过,并未明确规定人头税违宪。事实上,一直到1966年的哈伯诉弗吉尼亚州选举委员会案|Harper v.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lections383|663|1966中,联邦最高法院才以6比3的投票结果裁决,州选举人头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ref>[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49686 平等保護條款],lawyer</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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