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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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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jpeg|有框|右|<big>国徽</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1001/c31d417fa69745b4a62785c069e0ca41.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257253208_293417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是澳门的“小宪法”,代替了澳门回归前的《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并于1993年3月31日获通过<ref>[http://news.sohu.com/20090331/n263103415.shtml 1993年3月31日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搜狐,2009-03-31</ref>,并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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