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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理論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契約理論是近30年來迅速發展的經濟學分支之一,也因為如此,契約理論一直處於不停的整合過程之中,中國部分學者在介紹該理論時,將代理理論列為傳統理論,但這種歸類可能產生一些誤導,使人感到代理理論是一種過時的理論,已被不完全契約理論所替代。我國部分經濟學者對交易成本理論與不完全契約理論的關係也存在誤解,如楊其靜認為,「具有諷刺性的是,對ghm上述觀點(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批評首先就來自於交易費用學派。」

首先必須明確,契約理論究竟包括了哪些理論流派。按照brousseau & glachant的觀點,契約理論應包括:激勵理論(ncentive theory)、不完全契約理論(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論(the new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s theory)。williamson指出,契約的經濟學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公共選擇、產權理論、代理理論與交易成本理論四種。激勵理論是在委託代理理論(完全契約理論)基礎發展起來的,而布坎南提出的用契約研究公共財政的公共選擇方法主要用來分析「公共秩序」(public ordering,williamson)。契約理論主要包括委託代理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以及交易成本理論三個理論分支,這三個分支都是解釋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論工具,它們之間不存在相互取代的關係,而是相互補充的關係。

契約理論主要分支的爭論

不完全契約理論對完全契約理論與交易成本理論的批評

1991年Hart從代理理論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導致契約方衝突的觀點開始着手批判,他指出,按照這個觀點,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引入導致所有權與簽訂完全的(comprehensive)契約無關,因為它使得Arrow-Debreu狀態依存契約產生偏離,契約隨之成為次優狀態,進而無效率將成為信息不對稱函數的因素,這種函數關係取代了所有權,因此在一個交易成本巨大且契約不完全的世界中,代理理論顯然不能提供一個關於企業所有權概念的合理解釋。

1995年Hart再一次對完全契約理論提出批評,認為完全契約理論由於把所有的簽約成本都歸結於觀察可變量的成本,若該變量可被雙方觀察到,即可無成本地納入契約之中。因為存在努力水平這種只能被一方觀察到的變量,最優契約不是最佳的,但是完全契約理論在最大程度上明確規定未來所有狀態下各方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契約是完全的,結果將來各方不需要對契約修正或重新協商,如果要修改或重新協商就應該已經被預期到並已納入最初的契約之中。換句話說,給定一個在均衡路徑中重新協商的契約,都存在一個無需重新協商的等價契約。這與現實是不相符的,在現實中契約是不完全的,並且無時不在修改或重新協商之中。Tirole指出,委託人在完全契約條件下可能面臨着一定的福利損失(相比較不完全契約條件)。

Hart也對交易成本理論提出了批評。交易成本理論認為爭論問題與套牢行為在單個企業內將會減少,但是缺乏對此種情況賴以發生的確切的機制解釋。假定代理者會自動地減少機會主義行為也難以理解,因為機會主義在企業內部並不總是減少的,否則的話,在一家大型企業內進行所有經濟活動必定是最優的。交易成本理論目前沒有對合併企業內爭論與套牢行為會減少的機制給出一個清晰的解釋。

交易成本理論對完全契約理論與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批評

1998年Williamson指出:交易成本理論與代理理論的根本區別在於代理理論弄丟了的機會主義與有限理性,結果導致在代理理論中交易成本成為「無水之源」,因而產生了所謂的代理成本。更主要的是,因為代理理論迷失了有限理性,使得完全契約缺乏邏輯上以及實證上的支持。

有意思的是,交易成本理論的學者經常將不完全契約理論稱之為產權學派,以示與之的區別。2002年Williamson對不完全契約理論提出了質疑。質疑之一,不完全契約理論是否建立在交易成本基礎上,質疑之二,交易成本理論是否如Hart批評的那樣:「若兩家企業合併成一家企業,成本如何變化?在這一點上交易成本理論似乎變得更加模糊了」。Williamson認為,不完全契約理論建立在交易成本基礎上只是部分正確,它在支付的共有知識以及討價還價的無成本假設方面存在着較大的問題,其次,交易成本理論一直在努力實證企業與市場的區別,產生了許多不可駁倒的結論以及許多實證的成功故事,相反Hart等不完全契約學者仍然停留在用案例闡述那些不可駁倒的結論,遺憾的是結論太少且缺乏實證檢驗的支持。

2002年Brousseau和Fares也否認了不完全契約理論是模型化了的新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的觀點,他們認為不完全契約理論中契約不完全性的原因來自於特定的有限理性,即只有仲裁人是有限理性的,而交易成本理論中契約的不完全性則根源於在不同經濟體系下的每個人的有限理性。 Milgrom和Roberts認為,如果無費用的短期契約存在,那麼長期契約的不完全性就不應該成為無效率的原因,因為市場交易費用歸根結底不是由契約的不完全性造成的,而是由短期契約的費用造成的(包括議價費用與影響費用)。

Masten和Saussier認為代理理論(含完全契約理論與不完全契約理論)與交易成本理論在契約期、契約設計、契約過程與垂直一體化等三個方面存在重大差異,並批評了代理理論在這三方面的不足:

1.在契約期方面。

完全契約理論由於假定契約是完全的,因此它考慮了所有的或然性,也就是說根本不需要事後修正,結合其法庭驗證無成本的假定,導致完全契約理論將契約期概念剔除出其理論框架;不完全契約由於風險分擔以及激勵安排使得不完全契約認定契約期正相關於不確定性的程度、努力的程度以及支付的信息完整性,而交易成本理論認為,簽訂契約的預期收益將增加專用性投資的價值,因此增加契約簽訂的可能性以及契約期的長度。

2.在契約設計方面。

完全契約理論由於制定最優激勵計劃的潛在複雜性以及他們對信息變化的過分敏感性,導致契約形式設計一般化過程明顯不足,至於不完全契約理論,其實是「掛羊頭,賣狗肉」,打着契約的招牌,其實是討論產權的理論。交易成本真正準確定位了契約設計:契約的環境不確定性程度越大,契約雙方越可能不追求契約中措辭的準確性和易讀性,而去選擇比較繁瑣的但是彈性的準確性稍差的契約措辭,並在契約內容中創建再談判的調整機制。

3.在契約過程與垂直一體化方面。

完全契約理論由於不能區分契約與其他組織形式,因此無法從中獲知在一體化和契約的選擇;不完全契約理論發展了專用性投資理論並解釋了企業的存在,進而能從中獲知一體化與契約的選擇,但是一體化與契約在不完全契約理論中並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選擇,不完全契約理論僅僅是在思考契約的雙方或多方誰應該擁有專用性資產。在交易成本理論中,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當專有性投資增加時,總存在着一體化替代契約的偏好;此外不確定性和複雜性也降低了契約(相對於一體化)的吸引力。

應該強調的是,上述不同的分支理論之間的爭論都是建立在建設性的基礎上,絕不能相互割裂,否則只能陷入為批評而批評的局面,典型的如劉元春(2001)關於對契約理論批評的評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