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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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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FFB5B5;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p> |- |<center><img src="https://tfc-taiwan.org.tw/sites/default/files/imce/images/%E8%BB%8D%E4%BA%BA%E5%84%AA%E5%AD%98.pn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389 圖片來自tfc-taiwan] </small> |} '''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是[[中華民國政府]]設置讓[[軍公教]]人員(即[[軍人]]、[[公務員]]、[[教師]])將[[退休金]]以及[[保險養老給付]]存在[[臺灣銀行]]所能享受的特別優惠[[利息]]待遇。源自於民國47年由國防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ref>[http://www.tpg.gov.tw/TPG/info_news2.php?ID=971 省諮議會陳明順議員,建請妥處軍公教福利制度案,省府承諾將向中央反映],省政新聞,臺灣省政府全球資訊網,2012-11-13</ref>。 == 介紹 == 民國48年7月15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時,鑑於當時公務人員支領之一次退休金者係以其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造成公務人員退休實質所得偏低,為照顧退休人員生活,建請考試院研訂優惠存款方案,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 考試院於49年1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現為第32條),規定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公務人員所支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其辦法由銓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民國49年11月2日兩部會銜訂頒「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並於50年12月1日開辦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承儲金融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 民國63年11月1日開始,公務人員亦得比照軍人保險之退伍給付辦理優惠存款,銓敘部並於63年12月訂頒「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將養老給付金納入優惠存款範圍。 民國68年4月修正,除比照1年期存款利率加50%計算外,另規定14.25%之下限保障(當年1年期存款利率年息11.13%×1.5=16.7%)。 民國72年12月起,優惠利率下限由14.25%提高為18%。當年1年期存款利率年息為7.55%×1.5=11.33%,低於保障下限,故採用18%。 民國84年7月1日實施現行退撫制度,退休金來源包括公務人員自繳儲金,退休所得也已提高,故實施現行退撫制度後之任職年資,已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形同優惠存款已成落日條款。 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依照民國八十四年以前服務年資定其優惠存款額度。選擇「月退」(月領)者,每個月享有月退休俸,再加上公保給付的18%優惠存款利息;選擇「一次退」(一次領)者,則退休金和公保給付均可享有18%優惠存款利息,主要也配合全民健保制度之實施,需要軍公教配合一起加入之必要,故進行修正中央信託局當初承保之終身免費醫療等公保內容保單,而予以保單之內含制度差異補償隱晦含意<ref>[http://www.personnel.ntu.edu.tw/table3/32005.doc 一次退休金及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公(政)務人員擬退休(職)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人事室</ref><ref>[http://uuu.abc3.tyc.edu.tw/personnel_laho_3.1/files/05_01.doc 13、優惠存款,退休撫卹業務講義]桃園縣政府教育局</ref>。 此制度的設置在過去[[市場利率]]較高、軍公教人數較少的時代,為補貼軍公教所設立,當時政府尚有財力負擔,但隨著時代的改變,軍公教人員的生活已今非昔比,市場存款利率也逐步降低。而「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與「市場存款利率」之間,由於兩者間的利率差距,需由政府撥出財源以補貼軍公教18%的資金缺口也逐年增加<ref>[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2497 銓敘部85.07.19.(85)臺中特二字第1289373號函],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1996-07-19</ref>,因而此制度在社會公平及[[政府財政]]方面的負面作用也日益嚴重,相關爭議也正迫使中華民國政府朝逐步廢止的方向修改相關制度。 === 優存計算方法 === 於民國84年以前任職,最年輕的18%資格擁有者目前坐落於40歲出頭,以公保養老給付部分的優存而言,其退休後每年所能享有的18%利息金額為:「最後在職本(年功)俸(元)」乘以「優存年資的月數」乘以「18%」。「優存年資的月數」計算方式為:若某甲於民國80年到任,則民國80年到民國84年期間服務年資的月數得以列入「優存年資的月數」的計算,而於民國84年之後服務的年資則不予計算<ref>[http://fire.e-land.gov.tw/ftp/20120626060534.doc 優存計算範例]宜蘭縣政府消防局</ref>;84年以前的服務年資越多,則退休後「每年」所能獲得優存利息金額的額度越高。若某甲選擇領「[[月退休金]]」,以公保年資折算的優存利息,連同月退俸可以領至某甲[[死亡]]為止;若某甲選擇領「[[一次退休金]]」,則退休金併同公保養老給付,兩者得共存18%優存帳戶,優存利息同樣享受終身<ref>[http://personnel.ntcb.edu.tw/ezcatfiles/personnel/img/img/329/r1.doc 退休後相關權益之說明]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人事室</ref>。考試院於2011年版的方案規定部長級以上政務官員優存額度上限由333萬元降為200萬元,領取一次退休金的人則不受影響<ref>[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uOZvCgAAQBAJ&pg=PA315 第六章 社會保險],臺灣的社會福利: 歷史經驗與制度分析,頁315,林萬億,台灣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10-09</ref>。 === 適用對象範圍 === {| class="wikitable" |- ! width=12%|日期(民國) !! width=44%|適用對象 !! width=44%|行政命令或要點 |- | 47年7月14日 || 開始適用國軍 || 頒行「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 | 49年11月2日 || 公務人員(比照國軍) || 訂頒「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 | 54年2月22日 || 教職員(比照公務人員) || 發布「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 | 60年12月7日 || 國民黨各地方黨部、民眾服務社、知青黨部、台灣省青年服務團等部門人員(比照公務人員) || 訂定「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基於相互平等之原則,國民黨務幹部管理辦法亦規定,專職黨工於退休時凡服務於公務機關之年資,亦併同計算。 |- | 62年6月7日 || 加計採認「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人員(擴大適用範圍) || 銓敘部62年6月7日及62年8月20日相關函釋辦理 |- | 63年12月17日|| 公務員(納入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比照軍保) || 訂定「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 | 64年2月3日 || 教職員(納入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比照軍保) || 訂定「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 | 76年12月3日 || 國民黨黨工停止後續再比照公務人員 || 考試院第7屆第153次院會決議廢止,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不溯既往之原則暨基於保障既得權益。 |- | 95年4月20日 ||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之專職人員 || 考試院第10屆第180次會議討論決議,有關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自考試院決議後,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已退休處分確定者不予撤銷。 |}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733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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