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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菸草一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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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葉菸草一厘事件'''<br><img src="https://ct.yimg.com/xd/api/res/1.2/aoao31KndoLh6u6XVFGoHA--/YXBwaWQ9eXR3YXVjdGlvbnNlcnZpY2U7aD0zNjQ7cT04NTtyb3RhdGU9YXV0bzt3PTQwMA--/https://s.yimg.com/ob/image/d7481172-23a3-4487-8c82-c69976c613d8.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biggo.com.tw/s/%E6%98%8E%E6%B2%BB%E9%8C%A2%E5%B9%A3/ 圖片來自biggo]</small> |} '''葉煙草一厘事件'''(はたばこいちりんじけん、煙草一厘事件)為[[日本]]農民所種植的[[菸葉]]於自家消費的行為、卻涉違反日本《煙草專賣法》被檢控的事件。此事件被視為可罰的違法性|可罰的違法性之典型案例。也被稱為「一厘事件」或「一厘煙草事件」。 1909年11月,[[栃木縣]][[那須郡]]一位63歲的農民,在自家消費了約2克自己種的煙葉後,遭[[檢察官]]以沒有上交[[大藏省專賣局|大蔵省専売局]]<ref>[https://across.archives.gov.tw/naahyint/intro.jsp?id=DB3347&tabid=3 大藏省專賣局],archives</ref> 、違反《煙草專賣法》為由[[起訴]]。[[宇都宮地方裁判所]]一審認定農民行為違法,但以[[微罪||罪行輕微]]為由宣告被告無罪,控方上訴。1910年6月20日,東京控訴院(現[[東京高等裁判所]])法官中嶋正司裁定被告有罪,判處[[罰金]]10日元。由於農民私自消費的2克煙葉市價僅一厘(即0.001日元),卻被裁罰1万倍的罰金,故外界當時又將此事稱作「万倍事件」。 ==補充== 法律界批評判處的刑罰過重,派出法律學者擔任最終審辯方律師。10月11日,[[大審院]](現[[最高裁判所]])頒下判詞,認為若一個違法行為屬細微且幾乎沒有實際危害性,就不能認定有罪,故裁定上訴得直,被告無罪。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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