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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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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獨立機關''' </p> |- |<center><img src="https://img.yamol.tw/file/61514a8627cd9.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yamol.tw/item-4+%E6%9C%89%E9%97%9C%E7%8D%A8%E7%AB%8B%E6%A9%9F%E9%97%9C%E4%B9%8B%E6%95%98%E8%BF%B0%EF%BC%8C%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7%8D%A8%E7%AB%8B%E6%A9%9F%E9%97%9C%E5%BE%97%E4%BE%9D%E5%B0%88%E6%A5%AD%E5%9F%B7%E8%A1%8C%E4%BB%BB%E5%8B%99++%28B..-2436687.htm 圖片來自yamol] </small> |} '''獨立機關''',亦稱「獨立機構」,是[[政府機構]]的一種類型。為了讓[[政府]]組織更有效率、更加專業,並且兼具彈性,獨立機關的建制是主要[[已開發國家]]考量的組織型態之一。而其業務的職掌應該兼顧[[權力分立]]、[[問責制|責任政治]]的原則,謹慎規劃設計,並且有決策和執行特別需求專業化、去政治化或需要充分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才交由獨立機關處理。獨立機關除了為超然行使職權所為的政策規劃執行之外,僅負責提供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的公共任務,不宜兼負政策諮詢、政策協調統合的作用。 == 功能 == 除了必須具備獨立行使職權的的特性之外,獨立機關是指為了執行特別需求專業化、去政治化充分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而設置,故主要是負責提供監理、管制、裁決或者是調查的公共任務,不應該負責政策制定或是政策協調統合的功能。 獨立機關應該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了法律另外的規定之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其業務職掌應該兼顧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謹慎規劃設計並且擁有決策、執行特別任務需要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充分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方由獨立機關處理。除了為超然行職權所為的政策規劃之外,僅負責提供裁決性、管制性、調查性的公共任務,不宜肩負政策諮詢、政策協調統合的功能。 == 特性 == #合議制:除了特殊需求之外,委員人數由五人到十一人為原則,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之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並且應為專任。 #委員的任命,應該配合政務職位的設計並且依據法律規定,委員有任期上的保障並且採取任期交錯制,其任期期限和任命程序應該在法律之中明文規定。 #獨立機關的委員不是[[內閣]]閣員,不需要參與內閣的政務運作和內閣院會。 #獨立機關的委員皆政務人員,其職位的決定應該考量獨立機關的地位、規模。 #委員的選任應該著重其專業性,並且得規範應該具備的專業資格。 ==中華民國== ===法源===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181 號令修正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1 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行政院長任命之。行政院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職權 *主要決策應該經過委員會議通過;委員會議的議事程序、決議方法應於其組織法明文規定。 *負責專業管制性的業務的獨立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或做成行政處分時,應該實踐[[行政程序法]]所訂定的相關程序。 *應該依據所負責業務性質公開資訊。 ;對獨立機關的監督 *獨立機關所做的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的適當性和合法性監督。 *對獨立機關所做的決定不服者,應該直接提出行政[[訴訟]],但現行實務上僅有公平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8條規定免訴願程序,對其他機關之行政決定不符仍需向行政院訴願;[[法院]]就其屬案件之中獨立機關所做的決定僅為適法性的監督,在專業判斷上應尊重獨立機關。 *[[立法院]]得藉由立法規範、預算審查,對獨立機關做監督。獨立機關的預算於交付立法院審查時應該提出業務報告,並且接受[[立法委員]]就其業務績效所提出質詢。但是其首長或主任委員得拒絕回答其機關行政程序的個別、具體案件所提出的質詢。 *獨立機關或其成員若有行政缺失,[[監察院]]得對之行使[[糾正]]、[[糾舉]]、[[彈劾]];獨立機關的預算執行情況,亦受監察院的審計監督。但是監察院就涉及獨立機關的案件所得行使的調查權限,應該受到必要限制,以避免侵犯獨立機關的自主決策。 *各個獨立機關應該就其業務職掌狀況,定期公報以促進民眾、[[輿論]]的監督。 === 中華民國二級獨立機關 === 前三者為行政院組織法所明定<ref>{{cite web |title=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 |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2&flno=9 |website=全國法規資料庫 |accessdate=2020-02-21}}</ref>: * [[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 * [[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 [[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 中華民國三級獨立機關 ===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Taiwan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TTSB)]]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港澳地區== 根據《基本法》,兩地的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獨立工作,只需向當地行政長官負責,為兩地憲制上之獨立機關。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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