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搜尋
檢視 潘曉穎命案 的原始碼
←
潘曉穎命案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潘曉穎命案'''<br><img src="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3163/d3163550.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113/1624799.htm 圖片來自ettoday]</small> |} '''潘曉穎命案'''是發生在[[臺灣]][[臺北市]][[大同區 (臺灣)|大同區]]紫園旅店的一宗命案。命案受害者潘曉穎與嫌犯陳同佳均為[[香港居民]],兩人以情侶關係在2018年2月8日赴臺旅遊,同月13日入住紫園旅店。潘曉穎在同月17日於旅店房內遇害,翌日被棄屍在[[臺北捷運]][[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其男友陳同佳則於案發後搭機返港。 在命案於3月13日被揭發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分別在同年3月、4月和7月,向[[律政司 (香港)|香港律政司]]三度提出[[法律互助協定|司法互助請求]],惟[[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香港政府]]以港臺兩地之間並無移交疑犯的機制為理由,未有理會台方遣送陳同佳至臺灣受審的請求。士林地檢署在同年12月3日正式對陳同佳發出時效長達37年6個月通緝令。 [[香港]][[保安局]]藉此案在2019年2月提出修訂《[[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逃犯條例]]》草案,該草案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紀委]]倡議,允许[[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向中國大陆、澳门和臺灣等[[司法管轄區]]移交嫌疑人和进行法律协助。[[香港立法會]][[非建制派]]反對該草案,並建議香港政府以[[日落條款]]方式修例,即與臺灣進行單次移交疑犯陳同佳,但香港保安局以無法兼顧日後類似案件為理由拒絕。事發於臺灣[[蔡英文政府]]任內,臺灣[[大陸委員會]]表示不接納香港政府利用修法以「同屬[[一個中國]]」為前提移交,並關注修法後在香港的臺灣人將可被引渡到中國大陸,又表明[[蔡英文政府]]不會根據香港即將修訂的逃犯條例接收陳同佳。此後爭議擴大,最終成為[[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反修例運動]]<ref>[https://topic.udn.com/event/hk_change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topic</ref> 爆發的導火線。 == 命案經過 == === 赴台旅遊、情殺棄屍 === 潘陳二人在同一間公司當兼職而認識,相識一個月後便成戀人。2018年2月8日至17日期間,兩人結伴到臺灣旅遊,在臺的最後一晚同逛夜市,並買了一個粉紅色行李箱。兩人返回旅店後有過[[性交]],但後來發生爭執。爭執期間潘曉穎告知陳同佳,約5個星期前發現已懷孕台湾法医从发现的胎儿骨骼推断腹中胎儿已有3至4个月,稱腹中嬰兒屬她前男友。陳同佳後來發現一段潘曉穎與另一名男子的性交影片,陳同佳在爭執中勒死潘曉穎。陳同佳將屍體裝入新購買的粉紅色行李箱後,仍在旅店房間內睡覺。 2月17日早上,陳在旅店丟棄潘的個人物品後,帶同藏有潘屍體的行李箱離開旅店,乘搭[[臺北捷運]][[淡水信義線]]至[[竹圍站]],並棄屍在竹圍站外一個公園的草叢。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Template:Main other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Reflist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heck for unknown parameters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
潘曉穎命案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