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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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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8.itc.cn/q_70/images03/20211025/70f4239b837d4b4fb0d97ad67651847c.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na/497203257_161795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桂林市监察委员会'''桂林市监察委员会是[[桂林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机构,市监察委员会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不再保留市监察局。 2018年1月18日,桂林市监察委员会揭牌仪式在临桂新区创业大厦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赵乐秦,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吕洪安共同为桂林市监察委员会揭牌。 现任桂林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徐波 ==机构简介== 桂林市纪委监委接受市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市委巡察办是市委工作机关,作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正处级,设在市纪委;市委巡察组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桂林廉政教育中心和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管理中心(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数字化信息中心)为二层事业单位。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ref>[http://news.sohu.com/a/201906887_120078003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定] ,搜狐,2017-11-02 </ref>,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ref>[https://www.sohu.com/a/226382609_267106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搜狐,2018-03-26 </ref>,《[[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市纪委监委=== 1、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机关、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在市委领导下,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巡察工作。 4、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纪检监察制度,参与起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8、负责统筹协调反腐败国(境)外追逃追赃和防逃、防止非法资金外流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9、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直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有关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10、完成市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委巡察办=== 1、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有关决议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2、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3、统筹、协调、指导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4、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5、对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6、配合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7、对全市巡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8、完成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委巡察组=== 1、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巡察。 2、按照《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方式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发现突出问题。 3、向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 4、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会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 5、对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处置事项及时分类移交,会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6、负责联系指导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会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县(市、区)巡察工作情况。 7、办理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桂林廉政教育中心=== 1、贯彻执行党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2、负责廉政教育基地的日常运行维护、廉政教育宣教、讲解等工作,提供廉政教育宣教、讲解等培训。 3、负责反腐倡廉网络舆情预防、监控、处置等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4、负责党风廉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桂林清廉网、市纪委监委举报网站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协助做好网络举报工作。 5、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电化教育工作。负责反腐倡廉音像广电、网络宣教、刊物征订以及编印资料等工作。 6、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管理中心(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数字化信息中心) 1、承担我市纪检监察[[系统]]办案点的日常管理和相关事务性工作。 2、负责办案点[[数字化]]信息建设。 3、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机构设置== 市纪委与市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设22个内设机构以及机关党委。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序列,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设在市纪委。 市纪委监委二层事业单位2个:桂林廉政教育中心是市纪委监委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管理中心(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数字化信息中心)是市纪委监委管理的相当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 (一)市纪委监委本级内设科室23个:[[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研究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技术信息保障室、第一监督检查室、第二监督检查室、第三监督检查室、第四监督检查室、第五监督检查室、第六监督检查室、第七监督检查室、第八监督检查室、第九审查调查室、第十审查调查室、第十一审查调查室、第十二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 (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2个科室:综合科、联络督查科。根据市编〔2018〕14号文件共设六个市委巡察组:市委第一巡察组、市委第二巡察组、市委第三巡察组、市委第四巡察组、市委第五巡察组、市委第六巡察组。 (三)桂林廉政教育中心内设3个科室:综合部、讲解部、舆情[[信息]]部。 (四)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管理中心(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数字化信息中心)没有内设科室。 ==人员编制== 1、根据市委有关文件,市纪委监委机关行政编制119名、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1名。在职在编121人、离休2人、[[退休]]60人。 2、根据市编〔2017〕1号文件和市编〔2019〕9号文件,市委巡察办和巡察组行政编制38名。在职在编26人。 3、根据市编〔2019〕47号文件,桂林廉政教育中心编制22名。在职在编14人。 4、根据市编〔2019〕48号文件,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管理]]中心(桂林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数字化信息中心)编制15名。在职在编12人。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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