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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維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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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林維喜案'''<br><img src="https://www.itsfun.com.tw/images/26/f8/=cGcq5SYlJjN3IDZiRWN1IWM4cTNxADdv8VNyEzX1ITMvkHdtNXbk9SbvNmLnNXboFnLyA3LvoDc0RHa.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itsfun.com.tw/%E6%9E%97%E7%B6%AD%E5%96%9C%E6%A1%88/wiki-836436-215995 圖片來自itsfun]</small> |} '''林維喜案'''是一件在1839年發生在[[大清]]領土,由英商船水手酗酒与村民林维喜发生冲突,引发斗殴,结果村民林维喜重伤不治的事件,為引發[[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導火線。此案[[司法管轄權]]理應屬[[大清]],惟[[義律]]堅持回到船上按英國法律審理,引起外交衝突。 ==林則徐奏摺== 林則徐對此事的[[奏摺]]如下: 五月二十七日,[[尖吵咀|尖沙村]]中有民人林維喜,被夷人酒醉行兇,棍毆斃命。 訊據見證鄉鄰,僉稱係英吉利國船上夷人所毆,眾供甚為確鑿。諭令[[義律]]交出兇夷,照例辦理,將及兩月,延不肯交,臣等給與論函,亦竟始終不接。 竊思人命至重,若因英夷而廢法律,則不但無以馭他國,更何以治華民。[[義律]]肆意抗違,斷非該國王令其如此,安可聽其狂悖,而置命案於不辦,任奸宄以營耘,壞法養癰,臣等實所不敢。恭查嘉慶十三年,英國兵頭都路厘等在[[澳門]]違犯禁令,欽奉諭旨:「即實力禁絕柴米,不准買辦食物等因,欽此。」此時義律與各奸夷均住澳門,前以裝貨為詞,顯有佔踞之意,今更種 種頑抗,自應遵照嘉慶十三年之例,禁絕英夷柴米食物,撤其買辦工人。 ( …… )自七月初九日至十九日,義律率其家眷,及奉逐未去之奸夷央頓等, 並散住澳內英夷共五十七人,悉行遷避出澳,寄住尖沙咀貨船及潭仔空躉船 上。( …… )必俟交出兇夷,埽盡煙土,貨船進埔報驗,空躉悉數開行,一 切恪遵法度,然後給還買辦工人,仍准住行住澳。 ==经过== [[林则徐]][[虎门销烟]]使[[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煙商難以再到[[廣州]]從事[[鴉片]]貿易,所以英國商船皆聚泊在[[寶安縣|新安縣]](今[[香港]])[[九龍]][[尖沙咀]]一帶海面。[[五月十七]](1839年6月20日,另据[[茅海建]]《天朝的崩溃》,林案的发生日期为五月二十七,即7月7日),英國商船[[卡納特克號]]及[[曼加勒號]]之[[水手]]上岸[[酗酒]]<ref>[http://www.smh.org.tw/mag1/3902.htm 酗酒],smh</ref> ,但不知哪一方先侵犯對方,然後英國水手和尖沙咀村村民發生衝突,引發鬥毆,結果村民'''林維喜'''重傷不治。 當時英國[[駐華商務總監]][[義律]]趕到出事現場,他指使另一村民劉亞三給予死者家屬一千五百銀元,換取隱瞞林維喜死因。林則徐認為案件蹊蹺,命[[新安縣]]知縣[[梁星源]]查辦,結果真相大白,林則徐要求義律交出兇手,義律同意賠償死者家屬,但拒絕以兇手抵死,要求自行審判兇手。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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