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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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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87CEEB" align= center| '''<big>权利法案(英国《权利法案》)</big>''' |- |<center><img src= http://img.mp.itc.cn/upload/20170303/8591e2d96c6440ebaa1e8970e6628471_th.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127835814_322995 来自 搜狐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87CEEB" align= center| '''<big></big>''' |- | align= light| '''中文名:'''权利法案 '''外文名:'''the Bill of Rights '''颁布时间:'''1689年10月 '''颁布目的:'''限制国王权力 |} '''《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并非是[[宪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与《[[王位继承法]]》共同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ref>[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422/14/9165926_552850019.shtml 你知道世界的著名法典有哪些吗?],360个人图书馆</ref> ==背景==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英语:Stuart)复辟后,开始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Tory Party)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 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妻子生了一个儿子,这位未来的国王将来必定信奉天主教无疑!这样,原来人们认为[[詹姆斯二世]]死后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儿将继位的希望破灭了,于是人们决定采取行动。包括伦敦[[主教]]在内的几位著名人物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对威廉来说,他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争夺英国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他也认为他入主英国可以防止英国同法国结盟以共同反对荷兰,因而接受了邀请。 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 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是为[[威廉三世]],玛丽即位为英国女王,是为玛丽二世。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目的=== 限制国王的权力 ===意义=== 1.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2.确立了议会的权力。 3.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4.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内容=== 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①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②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续作==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 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英国类宪法的前身。它改变了人类历史,对英国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在英国是一种政治惯例。比如说,英国女王从成文法上讲,具有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但是自从安妮女王否决《苏格兰民兵法》之后,再也没有一位英国君主行使过这一权利,因此,英国形成了一个惯例:女王不对国会法案行使否决权。(但不是没有否决权,只是不使用)。举个例子,英国西敏制中,首相要从下院的多数党中产生,通过[[女王]]任命产生。同时,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命各部大臣。这套制度并没有任何英国成文法加以明确,而是从18世纪,罗伯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 1st Earl of Orford,)出任“第一财政大臣(首相兼任)”以来,通过一个个政治家,一代代君主对一种政治秩序实践与切身尊重,形成的一种共识(consensus)。一言以蔽之,即习惯成自然)。 ==美国权利法案== 补充:《权利法案》在英国起宪法作用,属于宪法性质文件,但它并不是成文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后,曾于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补充了10条修正案,这10条修正案也往往被称为《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美国《权利法案》——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提高对议员的薪酬。 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 第二修正案规定一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规定在平时,没有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驻扎在民居;在战时,亦不得驻扎,除了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外。 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进行搜查和扣押的令状,必须经过宣誓和确认,确有“可靠的理由”才由地方法官签发。但其所要搜查的地点和抓捕的人要具体明确。其实,第四条修正案要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不受政府的无理侵扰。这就是说,个人的住宅和所有物是“人身自由的延长”,因此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 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大陪审团同意,任何人不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在战时或者出现公共危险时,在陆海军及民兵中出现的案例例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被置于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中。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剥夺。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第六修正案规定: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权在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发生地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的审判。被告应当被告知起诉的事实和诉因,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接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对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的案件保留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在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将在联邦法庭进行复核,复核时并不依据普通法规则。 第八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超额的罚款,不得进行残忍的或非常的惩罚。 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中所列举的权利,不能用来侵犯他人的固有权利。 第十修正案规定:没有被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 3分钟介绍权利法案== {{#iDisplay: t0300hiflf4 |640|360|qq}} </center> ==参考资料== [[Category: 580 法律總論]] [[Category: 583 各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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