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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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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强制管理'''<br><img src="https://p6.itc.cn/q_70/images01/20211201/376a8879ca1144d28e3901926f8b9db3.jpe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sohu.com/a/504746017_120414085 圖片來自搜狐网]</small> |} '''强制管理''',又称为收益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管理,<ref>[http://ytzy.sdcourt.gov.cn/qdlsqfy/865778/865780/1422082/index.html 民事执行中强制管理制度的探析]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ref>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ref>[https://www.163.com/dy/article/DON7P6UP0514BTM5.html 决胜执行难·基层信息︱泗洪法院强制管理让“僵尸财产”复...]网易订阅</ref> ==特点== 与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比较,特点如下: (1)强制管理以财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财产]]孳息的执行;拍卖变卖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执行。 (2)强制管理后被执行人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拍卖变卖则直接剥夺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3)强制管理使被执行人立即丧失对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拍卖变卖终结前,并不妨碍被执行人对不动产的使用。 (4)强制管理过程受财产收益量影响,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拍卖变卖是一次性处理财产,执行程序一般迅速终结。 ==参考文献== [[Category:540 社會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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