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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护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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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6.itc.cn/images01/20210420/6d57b69e4cec40b4a69cc6878183b6c3.pn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61867503_104782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广东省护理学会'''是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283598787_99916599 【民生咨询解答】什么是社会团体?],搜狐,2018-12-20</ref>,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简介== ===学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行业管理,维权服务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529520550_120285267 当谈论人道主义时,我们究竟在谈论什么],搜狐,2022-03-13 </ref>职业道德,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护理业务技术水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广东省护理学会 英 文 译 名: 缩 写:GNA 第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是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 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行业管理,维权服务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护理业务技术水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 力奋斗。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卫生厅、中华护理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为: 1、广州市[[东山区]]百子横路3号海谊百子大厦1610室《广东省护理科技工作者之家》 邮政编码:510080。 2、[[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 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省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为使护士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必要时,将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使护士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护士队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护士的积极性。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编辑出版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开展护理咨询。 (六)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科普教育、推广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 (七)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培训]]:继续护理学教育和成人在职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 (八)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九)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着作和科普作品。 (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十一)开展社区护理咨询 (十二)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护理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已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六)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每年需缴交会员费不少于500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市护理学会批准,报广东省护理学会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广东省护理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护士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机构设立须报广东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各机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另定章程(可制定工作职责或工作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穗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全省理事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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