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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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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8.itc.cn/q_70/images03/20210209/f396eeaa5b9741549b5e91181ba1d2c8.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49581993_120206830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宁波市监察委员会'''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作为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宁波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叶怀贯。 ==机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f>[https://www.sohu.com/a/226382609_267106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搜狐,2018-03-26 </ref>(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机构简介== 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将市监察局的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不再保留市监察局。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f>[https://www.sohu.com/a/588451269_100000444 一图读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搜狐,2022-09-27</ref>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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