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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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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字母小姐'''<br><img src="https://www.itsfun.com.tw/images/58/73/nBnauEzMhFTOygDNyMWN4U2NiRTMwQ3Lt92Yuc2cthWcuw2cz5SMw9yL6MHc0RHa.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itsfun.com.tw/%E5%AD%97%E6%AF%8D%E5%B0%8F%E5%A7%90/wiki-0964746-0721626 圖片來自itsfun]</small> |} '''字母小姐'''為在[[香港]]轟動一時的桃色[[行騙]]案,錢志明於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利用不同[[化名]],扮演[[扯皮條]]、電影[[導演|編導]]及[[富二代|富家公子]]等多種身份,以優厚[[電影|片約]]、[[房車]]及[[金錢]]等利誘女藝人[[性犯罪|發生性行為]],多名女藝人被[[偷拍]][[裸照]]及遭到[[勒索]],有受害人不甘受騙,於1990年8月13日報警,事件揭發後震驚全香港。 案件於1991年開審時,[[法庭]]為了保護受害人身份,頒令傳媒不得披露受害人資料,[[香港傳媒]]於是以A、B、C、D、E、X[[小姐]]稱呼6名女證人,此案件因而得名。最終錢志明被控告11項罪名,包括[[偷竊]]、[[勒索]]、[[詐騙]]、[[恐嚇]]及[[性犯罪|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被判處入獄47個月。宣判前,他自稱曾經與50至70名女[[藝人]]發生性行為,當中約一半為[[選美]]參賽者。 ===A小姐=== 在各證人中,A小姐身份較為人熟知,案件期間曾接受多份報章採訪。據她供詞自述,她曾任教[[幼稚園]]、參加[[麗的電視]][[藝員訓練班]]而成為藝員、曾開設時裝店。1988年8月,她突然收到一名自稱為「Sam Yip」(葉先生)的神秘男子電話,聲稱可為她介紹[[性交易]],她聲稱過往從未以性賺取酬勞,但當時有感時裝生意一般,星運平平,當晚便在[[啟德機場]]附近的[[富豪東方酒店|酒店]],與一名自稱為「Chris Chin」(錢先生)的男子接洽,並於旺角一間廉價酒店發生關係。 錢先生事後說會給她10萬元,記下她的銀行戶口,但她回家時發現銀包內有800元不翼而飛,又想到「錢先生」選擇平價酒店,懷疑自己受騙。數日後,「葉先生」致電給她,說她當晚上床情況已被拍照,勒索15000元,A小姐只好付上金錢,往後亦多借錢給「葉先生」。 1989年3月,「葉先生」再次來電,指「錢先生」有收藏裸照習慣,要求A小姐再拍一輯裸照,A小姐於是與「錢先生」在灣仔另一間廉價酒店發生性行為,被拍下兩張裸照。往後「葉先生」又說,「錢先生」週轉不靈,要求A小姐支付14萬元,並說「錢先生」過去曾參與一宗重大案件,擁有很多隨從。「葉先生」此後亦安排她在不同場合「陪老闆」。A小姐說,自己因一時貪念而被人勒索,與兄長因金錢問題起爭執,曾萌生自殺之念。 當時辯方大律師[[艾勤賢]]質疑,A小姐接了一個陌生人電話後,以極短時間決定以及進行性交易,反映「葉先生」根本是她熟悉的「皮條客」,並指她實際上是一名[[妓女]]。他亦質疑A小姐出庭,是希望塑造一個類似[[麥當娜]]的壞女孩形象。 A小姐否認,她說自己只是怕事才沒有報警,又曾聽過娛樂圈可透過性服務賺取巨款,信以為真,結果被騙;這宗案件亦無助她的星運,出庭只是為了說出真相。A小姐作供期間,犯人欄的錢志明突然笑了。 ===B小姐=== A小姐作供後,緊接由B小姐作供。她1980年參加一個選美比賽而晉身娛樂圈,1990年7月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Patrick Yip(葉先生)的男子電話,對方說會介紹一名老闆的兒子給她,只要求[[口交]],可得5萬元肉金。B小姐指自己曾感到害怕,但對方說在娛樂圈中,如沒有私家車及物業,會被人看低。B小姐接受交易,與一名自稱姓韓的「富家子弟」,前往一間[[時鐘酒店]]進行性行為。 期間,「韓先生」曾開出空頭支票,詐稱可提供10萬元現金、房車、200萬元單位、附屬金卡,B小姐洗澡亦被拍下裸照,期間B小姐雖然反抗,但「韓先生」指:「合作些,不要令我不高興!」 「葉先生」之後向B小姐說,是「韓先生」串謀欺騙她,並向她罵以粗言穢語。自此B小姐再沒有與「葉先生」聯絡。 「字母小姐案」的審訊,吸引大批市民旁聽,其中B小姐獲法官批准作供時以用屏風遮面。 ===C小姐=== 第三名作供的C小姐,作供時指1990年8月,參加電視台選美比賽綵排時,一名自稱「Philip Yeung」的陌生男子致電給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的職員,問她是否渴望拍戲,並介紹一名很富有的韓姓商人與她認識。來電者說,若肯為商人[[口交]],每次可得酬勞5萬元。當C小姐將信將疑時,「Philip Yeung」詐稱自己是中間人,還多次要求C小姐給他佣金,並教她用「韓先生」的金卡購買物件後套現,給他回佣,令交易更加逼真。C小姐最終應約。 離開酒店十分鐘後,Philip Yeung便致電告訴她,她已被拍下裸照,要付五萬元贖金,她同時發現遺失了信用卡,遭人提款5000元。C小姐即時報警,宣稱被人勒索、恐嚇及偷竊。但她不能肯定,「楊氏」與「韓氏」到底是否同一人,亦未能即時提供他們的詳細資料。 ===D小姐及E小姐=== 在多日審訊後,到D小姐作供時。她承認是選美出身,但聲稱案發前仍是處女。1990年8月12日,她在家中接到一名叫Patrick Leung的男子電話,對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編導。Patrick稱有老闆在雜誌上看上她,願意出80萬元高薪請她拍電影,亦希望她去應酬一番。D小姐因害怕,決定找E小姐一同赴會,兩人進入酒店後,曾查看房內有否偷錄裝置。 自稱姓韓的男子到場,聲稱會找她倆拍一部喜劇,男主角可能是[[劉德華]]或[[周星馳]],兩人於是為該老闆口交;韓老闆又要求性交,還說自己不育,毋須擔心懷疑,D小姐拒絕,但E小姐答允。完事後,E小姐懷疑受騙,要求「韓氏」與她們一起前往警署。 1990年8月13日,3人乘的士到[[跑馬地]]警署門外。D小姐及E小姐與「錢老闆」下車,其中一女向警員聲稱要報警,但與同行友人商量後決定放棄,警方當時抄下3人資料。警方事後發現事件不尋常,欲跟進事件作調查,卻發現男子的住址,是一個建築地盤,電話無法接通。 兩天後,之前報警的女子,回到警署,正式報警求助,警方正式展開調查,繼而接觸多名懷疑受騙的娛樂圈女子,並揭發了這宗轟動案件。 D小姐在庭上供稱,她相信被告會給她優厚片約,才為他口交。辯方律師艾勤賢質疑:「你們在酒店因錢銀問題而發生爭論時,E小姐曾致電,佯稱叫對方『班齊人馬』在酒店大堂等候?」D小姐答:「我沒有聽到,如果真是『班齊人馬』,我們兩個無知少女又怎會到警署嘗試報警?」 艾又說:「你們要求驅車前往警署,目的是逼被告付錢?」D小姐否認,艾於是問:「在的士中被告付給你們2000元?」D小姐說:「你怎知他有多少錢?」艾答:「幸運地,我並不在的士內……」公眾席傳來笑聲。D小姐之後說:「在酒店內,被告向我們透露,因為他沒有小額紙幣,故不能付房租,他還打開了他的銀包讓我們看……」她續稱:「他根本無錢付房租,又怎會有2000元給我們?」 E小姐作供時,對做愛情況毫不避諱,據報作供時相當仔細及傳神,並指她與被告口交時,發現他狀態不正常。 ===X小姐=== 最後,又一名被稱為X小姐的女證人作供。她指,1986年11月接獲一名叫Patrick的男子電話,被介紹與一名叫Ronald的男子發生關係,事後可獲5萬元,她亦被拍下裸照。她後來知道自己受騙,但因為當時感到太寂寞,於是與Ronald同居。她指Ronald常虐待她,1個多月後,她發現Ronald身份證上的中文名稱,叫錢志明。據她供詞稱,錢志明利用[[傳呼機]]找別人時,經常用上Patrick、Sam Yip及Chris等名字。 ==開審== 1991年7月22日,案件於[[灣仔]][[區域法院]]開審,[[被告]]錢志明在案件前已經有4宗前科,包括[[恐嚇]][[勒索]]、[[偷竊]]、[[槍械暴力|藏械]]、[[刑事毀壞]]及[[打架]]罪,他否認11項控罪。 期間,法庭內出現大批市民列席,希望中睹案中女藝人的身份。前[[亞洲電視]]女藝人[[區靄玲|區凱鈴]]入座後,被揭發暗中[[錄音]],結果被主審女法官[[陳素嫻]]即時判處[[藐視法庭]]<ref>[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4005226-260402?chdtv 藐視法庭],chinatimes</ref> 罪成,下令扣押於法庭羈留室1小時及[[充公]][[錄音帶]]。 受害女藝人反應各異,部分戴上[[墨鏡]]、壓低嗓子、披上[[頭巾]],需要使用[[屏風]]遮面,惟她們的身分呼之欲出。其中一名半紅不黑的亞洲電視女藝人公開以[[性感]]姿態,接受[[香港傳媒]]訪問,傳媒隨後以隱晦手法報道她在案件中的角色。 在案件中,錢志明分別扮演「Philip Yip」、「Sam Yip」、「葉先生」、「韓先生」及「Chris Chin」等身分,設局引誘女藝人上當。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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