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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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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大宝令''' </p> |- |<center><img src="https://pbs.twimg.com/media/EQDOVn3UEAA_yXO.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twitter.com/hashtag/%E5%A4%A7%E5%AF%B6%E5%BE%8B%E4%BB%A4?src=hash 圖片來自twitter] </small> |} 《'''大宝令'''》又稱為《'''大寶律令'''》,為[[日本]][[飛鳥時代]]的[[基本法]],西元701年([[大宝 (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制定,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由[[刑部親王]]([[忍壁皇子]])、[[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呂]]等編纂,將日本至7世紀以來《[[近江令]]》、《[[天武令]]》等等制度與法規修正補訂成完備的法典。<ref>[https://twitter.com/hashtag/%E5%A4%A7%E5%AF%B6%E5%BE%8B%E4%BB%A4?src=hash 大宝令]twitter</ref> 《大寶令》是[[大化革新]]施行成功的重要註腳;直到757年([[天平胜宝]]九年、[[天平宝字]]元年)《[[養老律令]]》頒行前,《大寶令》一直是國家基本法。《大寶令》中,所謂「律」字是關於[[刑罰]]的規定,相當於現在的[[刑法]];「令」字則是泛指關於[[官制]]和其他行政上的規定,相當於現在的[[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等綜合體。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1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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