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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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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br><img src="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0/02/Antarctica.CIA.svg/500px-Antarctica.CIA.svg.png" width="250"></center><small>[https://www.wikiwand.com/zh-tw/%E5%8D%97%E6%9E%81%E6%9D%A1%E7%BA%A6%E4%BD%93%E7%B3%BB 圖片來自wikiwand]</small>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Protocol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the Antarctic Treaty'''),又稱《'''南極環境協議'''》,或《'''馬德里議定書'''》,是[[南極條約體系]]的一部份,以提供對南極環境與附屬及相關生態系統的全面保護。於1991年10月4日[[馬德里]]締結並開放簽署,並於1998年1月14日生效。該條約將於2048年開放審查。<ref>[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491/3986024 南極條約一甲子,老而彌堅還是行將就木?],鳴人堂,13 Aug, 2019</ref> == 條約主要條款 == * '''第三條規定:'''保護南極環境作為具有審美與科學價值的荒原,是該地區活動的根本考慮。 * '''第七條規定:'''禁止任何科學研究以外的礦產資源活動。這一規定與被屏棄的[[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監管公約]]形成對照,該公約將允許與[[國際海底管理局]]類似的國際管理機構控制與稅收下進行開採。 * '''第八條規定:'''要求對包括旅遊在內的所有活動進行環境評估。 * '''第十一條規定:'''設立環境保護委員會(Committe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第十五條規定:'''要求締約國為該地區的應急事變做好準備。 * '''第十八至二十條:'''安排對南極國際爭端進行仲裁。 * '''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除非未來的條約為採礦活動制定有約束力的監管架構,否則第七條禁止採礦不得予以廢除。 == 附件 == 該協議包含六個附件: * '''附件一:'''環境影響評估。 * '''附件二:'''南極野生動植物保護。 * '''附件三:'''垃圾和廢物管理。 * '''附件四:'''海洋污染防治。 * '''附件五:'''區域保護和管理。 * '''附件六:'''為突發環境事件負責。 == 締約國 == 截至2013年5月,協議批准34個締約國:[[阿根廷]]、[[澳大利亞]]、[[白俄羅斯]]、[[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厄瓜多]]、[[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印度]]、[[義大利]]、[[日本]]、[[韓國]]、[[荷蘭]]、[[紐西蘭]]、[[挪威]]、[[秘魯]]、[[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南非]]、[[西班牙]]、[[瑞典]]、[[烏克蘭]]、[[英國]]、[[美國]]與[[烏拉圭]]。 另有11個國家已簽署但尚未批准:[[奧地利]]、[[哥倫比亞]]、[[古巴]]、[[丹麥]]、[[瓜地馬拉]]、[[匈牙利]]、[[北韓]]、[[巴布亞紐幾內亞]]、[[斯洛伐克]]、[[瑞士]]與[[土耳其]]。 == 發起運動 == 該條約是[[綠色和平組織]]展開漫長運動所爭取得來的勝利,包括從1987年至1991年間建造的世界公園基地。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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