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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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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3.itc.cn/q_70/images03/20220904/c183967c280e4e27a71749627ce9ce00.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82467237_121106842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北京市林学会'''(Beijing Forestry Society,BFS)于1955年由[[北京]]地区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发起成立,其前身是中国林学会北京分会,1962年正式更名为北京林学会。学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ref>[https://www.sohu.com/na/495290791_379440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f>社会团体,致力于推动首都林业的发展,是联结北京地区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学会宗旨== ——为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推动林业科技发展与成果转化 ——搭建[[园林]]绿化产业化平台 ——促进林业社区发展及绿色新农村建设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 ==会员组成== 截至2009年底,学会会员达2783名,团体会员8个。分别来自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园林绿化系统及各区县林业园林部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农学院、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在京林业[[企业]]及其他在京国家和市级相关机构。学会有院士7人,[[教授]]、研究员<ref>[https://www.sohu.com/a/484197665_121117786 评研究员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要求?] ,搜狐,2021-08-19 </ref>459人,硕士以上学历的会员1481人。 ==组织机构== 学会下设秘书处、学术评审部、咨询培训部、科普宣传部、国际合作部、科技研发部、[[产业]]促进部、《现代林业》编辑部等八个部门。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学会日常工作开展,管理学会各办事机构及各专业委员会。 ==学会章程== ===说明=== 一、《北京林学会章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的有关政策和1999年06月01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在原有《北京林学会章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二、《北京林学会章程》经过全体成员的充分酝酿,业经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三、《北京林学会章程》先经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初审合格后,再报正式文本三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加盖章程核准专用章后生效,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交社会团体,一份交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林学会,[[英文]]名为∶Beijing Forestry Society,缩写BFS。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地区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联结北京地区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维护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通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等活动,为实现首都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围绕林业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对影响首都林业全局的重大[[理论]]及林业科技问题进行研讨、论证,为首都林业建设提出建议,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大力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林业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林业科技活动; (三)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对优秀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科技成果及贡献突出的科技工作者进行奖励、表彰; (四)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在职林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林业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林业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写等活动,促进科学技术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五)维护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六)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林业学术团体和林业[[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七)办好本会主编的刊物及本会的网站,组织出版林业科技书刊; (八)创办经济实体,为学会正常[[工作]]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团体会员资格条件:林业或与林业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四) 个人会员资格条件: 1. 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水平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科技人员; 2. 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毕业(包括成人教育)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在林业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并经市级评审单位承认的林业技术革新者; 3. 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相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林业业务的林业行政管理干部; 4. 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 5. 积极参与和推动中国林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并在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和会徽及本会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通过评选获得本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视频== ===<center> 北京市林学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中国林学会专家团队到我县开展林下经济发展规划专题调研</center> <center>{{#iDisplay:f3133hb336b|560|390|qq}}</center> <center>20200912林学会</center> <center>{{#iDisplay:w3150tub44i|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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