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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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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公職人員.jpg | thumb | 300px | 公職人員 <br> [https://www.tpk.moj.gov.tw/9937/10019/180765/post 原圖鏈接] ]] '''公務員'''(英語:Civil servant、public servant)亦可能等同'''公職人員''',是一種[[職業]],主要在政府機構工作,執行法定[[職務]]權限。 *公務員體系(英語:Civil service)結構通常都有共通點,包括[[編制]]有所限制、由政府以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與福利。然而,並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僱員等皆屬於公務員。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這個概念的關鍵在於“公職”二字。現在社會普遍認知的“公職”主要是指國家各級黨政機關、國有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等。 **這些職位的普遍特點是:享有編制,有很好的福利體系,社會地位較高,工作穩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員不同,這一類人員的工作有著更大的穩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時代裡被更多人所嚮往。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說的“幹部”。 **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和外延,也在隨時代和國家形勢發展而不斷變化。 **公職人員核心的東西是所謂的“公職”概念,“履行公職”這個概念非常廣泛,比如國家機關,或者說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員,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職,同時又佔有編制,財政上負擔他的工資福利,他就是公職人員。顯然公職人員的範圍要大於國家公務員。 ==公職人員考試類別== *很多人想報考公職但不確定自己適合什麼、不知道如何選類科。以最多人報考的高普考來舉例,介紹一下大致有哪些類科以及主要特色作參考: **1.行政類科:考科較無門檻,適合所有考生投考,缺額多上榜機會高。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文化行政、戶政。 **2.商管類科:商學、管理相關考科,考試機會多,投資報酬率高。例:財稅行政、會計、金融保險、統計、財務審計、績效審計、財經廉政、經建行政、商業行政 **3.法學類科:法學相關類科,適合具備法律基礎知識的你。例:法制、法律廉政、智慧財產行政、公平交易管理。 **4.其他專才:各類專業類科,具備專業知識的你更具優勢。例:公職社會工作師、衛生行政、地政、交通行政、觀光行政、航運行政、體育行政、新聞、農業行政、圖書資訊管理。 **5.技術類科:需相關科系畢業才能報考,競爭少,錄取率高。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處理、交通技術、衛生技術、農業技術、測量製圖。 **建議從上面的考試介紹中,可以先思考一下,自己比較想要到哪個工作單位或是哪些工作內容是自己比較喜歡的,畢竟選擇一份你所愛的工作這件事,將會推動你努力考取的心。 **也可以從自己背景來選擇,例如在學時本科系相關的考科,如此在準備考試上可以最快上手,其熟悉度也會較其他非本科系考生略勝一籌。<ref name="公職王數位行銷">{{cite web |url=https://www.public.com.tw/article/inside/ptt-001 | title= 我適合考什麼公職、選哪個類科呢?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公職王數位行銷 | author= | accessdate=2020-06-30}}</ref> ==民選公職人員與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之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均係由選民投票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其應向選民負責,隨選民意向而進退,與經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別,尚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ref name="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cite web |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 | title=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author= | accessdate=2020-06-30}}</ref> ==参考來源== {{Ref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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