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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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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6.itc.cn/q_70/images03/20220830/3d4b39cb1b3d4acd8c3b095952e40bbb.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cul.sohu.com/a/581177089_121106842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于1983年5月21日,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ref>[https://www.sohu.com/a/246160119_625727 民族学?民俗学?这几个容易混淆的专业千万别搞错!],搜狐,2018-08-09</ref>专业学术[[团体]],现有在册会员2654人。中国民俗学会现任会长为叶涛,副会长为安德明、敖其、巴莫曲布嫫、陈泳超、黄永林、江帆、李刚、林继富、刘晓春、刘晓峰、施爱东、万建中、萧放、杨利慧、尹虎彬、张士闪、赵宗福、郑土有。 ==本会成立背景== 1978年夏天,由钟敬文[[教授]]起草,联合顾颉刚、白寿彝、容肇祖、杨堃、杨成志、罗致平等人,致函[[中国社会科学院]],随后发表了《建立民俗学及有关研究机构的倡议书》,得到有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的积极响应。1982年6月,中国民俗学会筹备会在京成立,钟敬文教授任主任委员。1983年5月21日,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推选周扬为名誉理事长,钟敬文为理事长,刘魁立为秘书长。 ==本会的基本宗旨== 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文化现象,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发布学术信息,促进学术发展。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中国民俗[[文献]]资料<ref>[https://www.sohu.com/a/206629935_691737 珍贵文献资料大合集大全],搜狐,2017-11-25</ref>与田野资料,逐步建立中国民俗文化信息资源库。 (二)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 (三)组织编辑出版民俗书刊,[[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着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网络论坛、组织田野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 (五)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民俗学[[学术]]会议,促进学术繁荣。 (六)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建设中国民俗学会网站,不断更新、维护,使之成为民俗学研究者及爱好者的学术家园。 2003年10月, “中国民俗学会网”创建;2008年9月经三期改版、更名和[[系统]]升级,“中国民俗学网” (China Folklore Network, CFN) 及其两个功能性站点“民俗学博客” (Folklore Blogs) 和“民俗学论坛” (Folklore Forum)上网试运行,2008年12月27日新网全站正式开通。 ==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节选)== (2018年11月24日中国民俗学会第九届全体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民俗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lklore Society,缩写为CF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民俗文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发布学术信息,促进学术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中国民俗文献[[资料]]与田野资料,与国内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中国民俗文化信息资源库; (二)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传承民俗文化知识;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民俗书刊,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着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网络]]论坛、组织田野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建立中国民俗学队伍信息资源库; (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海外民俗学会展开学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事务,为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贡献中国民俗学者的集体智慧; (六)参与和促进各民族[[民俗文化]]的交流和理解,推动海峡两岸民俗文化的交流与互动,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出贡献; (七)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八)建设中国民俗学会网站,不断更新、维护,使之成为民俗学研究者及爱好者工作[[交流]]与学术交流的平台; (九)设立民俗文化[[基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优秀民俗学工作者和民俗学研究成果的传播。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五)热心本会事务,为学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相关学术单位介绍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端正学术态度,尊重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2年内既不交纳会费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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