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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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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www.kfzimg.com/G07/M00/10/B4/qoYBAFx_4WmAKHBPAADgDuIe5dg548_s.jpg width="260"></center> <small>[https://book.kongfz.com/476106/6424423922/ 来自 孔夫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作者:王军,李燕蓉主编,著:王军,李燕蓉主编译,装帧:平装,印次:1,定价:98.00,ISBN:9787106049713,出版社:中国电影出版社。 中国电影出版社于1956年5月成立于北京。 设中国电影艺术<ref>[https://www.docin.com/p-2861871115.html 电影艺术鉴赏],豆丁网,2021-11-23</ref>、 外国电影艺术、电影技术、通俗读物、[[美术]]、辞书、声像读物7个编辑室和1个摄影部。主要出版电影艺术理论、电影史<ref>[https://www.sohu.com/a/481686261_121119762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电影,全片时长2秒,豆瓣评分9.2!],搜狐,2021-08-06</ref>、电影剧本、电影技术、 电影辞书等方面的书籍。 ==作者介绍== 王军,[[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靠前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2013-2017年度连续获评“钱伯斯亚太地区靠前的TMT律师”(科技传媒与影视文化领域),2015年度汤森路透ALB中国15佳诉讼律师,2016年度汤森路透ALB中国15佳知识产权律师,2017年LEGALBAND体育娱乐法律师(梯队),中国软IP大会“中国IP年度人物”(2018),主要执业领域为传媒与影视行业、娱乐法、知识产权对中知识权领域与文化传媒领域有深入的理解,尤其对于外商准入、影视文化融、靠前合拍与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影视文化传媒的重大复杂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曾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并致力于打造一支娱乐法领域的精英团队。 ==目录== 序(一) 序(二) 总论 章 作者权利篇 1.1 导读 1.2 案例 1.2.1 创作贡献是确定影视剧[[编剧]]署名的考量因素之一 1.2.2 具有的情节编排受著作权法保护 1.2.3 擅自大量使用具有的人物、装备等游戏 一元素侵犯原著作品改编权 1.2.4 判断文字作品之间的实质似应剔除历史元素 1.2.5 擅自直播、转播网络游戏比赛可能构成侵权 1.2.6 互联网机顶盒的“直播”“回看”服务可能构成 侵权 1.2.7 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行保护动画电影 1.2.8 设置本身并不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的行为 1.2.9 [[公众号]]提供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1.2.10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主观意志选择作品,构 成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 1.2.11 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实时转播作品侵犯著作权 “权利” 1.2.12 判定合理使用时的转换使借鉴 1.2.13 以教学目的为表象不必然构成合理使用 1.2.14 未经许可使用非法演绎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2章 创作使用篇 2.1 导读 2.2 案例 2.2.1 创作者交付剧本严重迟延构成根本违约 2.2.2 委托创作合同的委托创作方可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2.2.3 电视剧“日播”变“周播”,著作权许可使用 合同面临解除 2.2.4 [[著作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以剧本存在权利瑕疵为 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定 2.2.5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2.6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遵循《著作权法》的基 本原则 2.2.7 具有的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 2.2.8 作品实质似的认定应先排除思想、必要场 景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素 2.2.9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第3章 影视拍摄篇 3.1 导读 3.2 案例 3.2.1 影视项目联合摄制进程中各方对项目 制作预算的把控 3.2.2 方未按约定执行影视项目、改变影视项目 质构成根本违约及单方解约事由 3.2.3 艺人擅自与经纪公司解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4 双方缺乏信任并不是解除经纪合同的法定依据 3.2.5 艺人与经纪公司存在矛盾并不必然导致经纪合 同解除 3.2.6 影片剪辑权归属优先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3.2.7 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前应做好据留存 3.2.8 制片方违反植入广告播平相关约定,广告 主可以主张扣减费用 3.2.9 品牌植入内容展现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2.10 植入广告损害竞争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构成不正当竞争 3.2.11 形象代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3.2.12 超过代言期限继续使用代言人肖像的法律责任 3.2.13 影片未获行政审批,著作权仍受保护 3.2.14 未经行政审批不影响对作品内容的合法判断 第4章 商业利用篇 4.1 导读 4.2 案例 4.2.1 电视节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 4.2.2 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游戏名称使用构 成商标侵权 4.2.3 未经授权却宣称是“翻拍”构成虚宣传 4.2.4 未经授权抓取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4.2.5 影视行业“寄生营销”构成不正当竞争 4.2.6 借电影知名度宣传原著衍生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4.2.7 特殊职务作品中的卡通角色形象著作权归属法人 4.2.8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及时删除义务应对网络用户 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2.9 公众人物对名誉权侵权容忍度的界限 4.2.10 转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免责理由 4.2.11 姓名权商业化利益的保护 4.2.12 明星肖像权第三方利用中的利益衡量 第5章 损害赔偿篇 5.1 导读 5.2 案例 5.2.1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涉案作品直接获取经济利 益且知其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5.2.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可以根据在先刑事 判决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判定 后记 ==参考文献== [[Category:040 類書總論;百科全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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