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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桑,1917年6月生,四川渠县人。曾用名郁朝贵、郁谦。193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3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相当于中专文化。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公安战线的优秀领导干部、公安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享受部长级医疗待遇老红军。中国共产党第九、十、十一届中央委员、第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于桑 别名 郁朝贵、郁谦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地 四川渠县 出生日期 1917年6月 逝世日期 2008年9月3日 职业 优秀党员、共产主义战士 信仰 共产主义 主要成就 中共第九、十、十一届中央委员 ==个人经历== 1933年10月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任红四方面军第4军后勤部经济公社职员,川陕省苏维埃政府文化委员会干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联邦政府、大金省绥靖县委宣传部干事。 1935年参加长征。1936年8月在西北保卫局、延安市公安局工作 1938年冬在延安中央党校、马列学院学习。 1940年5月在陕甘宁边区保安处工作,任关中分区保安科副科长、科长,在中央党校2部学习。 1946年7月任陕甘宁边区保安处科长,洛川特委社会部部长,黄龙地委常委、社会部部长、分区保安处处长,大荔地委常委、社会部部长、分区保安处处长。 1950年初任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办公室主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处长,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局长。 1955年2月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副局长,公安部3局局长。 1964年9月任公安部副部长。 1966年10月至1970年2月"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下放黑龙江"57"干校劳动。 1970年6月任公安部革委会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 1972年11月被造反派批斗。 1973年10月在李震事件中被关押审查。 1974年2月解除关押,被造反派批斗。 1976年10月参加"王、张、江、姚"专案组工作。 1977年8月任公安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1985年9月任公安部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第九、十、十一届中央委员,第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 于2008年9月3日病逝北京医院,享年92岁。 ==平生事迹== 于桑同志,男,原名郁朝贵,汉族,1917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渠县一个贫苦农民家庭。1933年10月在四川省宣汉县参加了中国工农红军,历任红四方面军第四军后勤部经济公社营业员、宣汉县苏维埃干事、毛裕镇列宁小学司务长、川陕省苏维埃文化委员会社会处秘书、西北苏维埃粮食部干事。1935年参加长征,任红四方面军总政治部宣传干事,先后三过雪山、草地,在战斗中左眼负伤致残。193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红军到达陕北后 于桑同志于1936年11月调任中共大金省(后为金川省)绥靖县委宣传部秘书、红四方面军保卫局特务队文书。后任西北保卫局科员,延安市公安局文书,开始从事党的保卫工作。1938年秋,组织上送他到中央党校学习,后转入延安马列学院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政策。1940年5月起,先后任陕甘宁边区保安处科员,边区关中分区保安科副科长,边区保安处一科科长,洛川特委社会部部长,黄龙地委常委、社会部部长、保安处处长,大荔地委常委、社会部部长、保安处处长。延安时期,于桑同志在保卫党中央,巩固边区抗日民主政权、防奸反特、开展对敌情报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 于桑同志先后任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办公室主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一处处长,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他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刻苦钻研业务,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为剿灭土匪武装、清除恶霸势力、破获系列敌特案件、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955年3月,于桑同志调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副局长。期间,他坚决贯彻党的警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党忠诚,作风严谨,认真负责,出色完成了中央首长的安全警卫任务。1957年2月,于桑同志任公安部三局副局长,1958年10月任局长。他注重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建设,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典型经验,为我国治安工作建设和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1961年6月于桑同志任公安部党组成员,1964年9月任副部长,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领导侦破了一系列大案要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 于桑同志受到林彪、"四人帮"及其同伙的迫害,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虽历经挫折,于桑同志始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刚正不阿,在恢复工作后毫无怨言,更加积极地为党工作。在公安部机关受到很大冲击、破坏的情况下,于桑同志忍辱负重、殚精竭虑,完成了中央交办的各项任务。粉碎"四人帮"后,在组织审查林彪、"四人帮"两个反党集团的过程中,于桑同志率调查组同志夜以继日地工作,查清了相关犯罪事实及重要证据,为"两案"的审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文革之后 1977年8月,于桑同志担任公安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他认真贯彻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部党组将公安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紧紧围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大局上来的工作方针,恢复和发扬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平反冤假错案,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大力整顿社会治安,恢复情报和侦察工作,增强了公安机关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分子活动的能力,为保卫新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985年,于桑同志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被公安部党委聘为咨询委员。虽已年过花甲,他仍老骥伏枥,壮心不已,一如既往地关心党的建设,关注公安事业的发展,积极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建言献策。2000年离休后,仍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多次为灾区和贫困地区捐款捐物,充分体现了一位老共产党员、老公安战士的高尚情操。 ==荣誉评价== 中共第九届、十届、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1975年3月,志当选为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于桑同志参加革命75年来,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热爱为之奋斗一生的公安事业;他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团结,顾全大局,党性原则强;他勤于学习,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深入细致,善于总结经验,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他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大公无私,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他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心地善良,关心干部,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爱戴。于桑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战斗的一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他用自己的行动实践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誓言。 [[Category: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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